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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4:31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的;
(二)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
(三)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商场的;
(五)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
【释义】本条是对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则。
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全部危害别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别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首要看是否具有四个要件:一是危害现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危害现实是违法行为形成的;四是行为的成心或过错。上述四个要件一起具有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本条规则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首要有以下几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是最为显着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是指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则处理答应手续,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详细表现方式不过以下几种状况:一是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别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别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别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别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施行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成心仍是过错,都会形成产品出处的混杂,使顾客发作误认误购,然后危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顾客的利益,因而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阻挠这种不合法运用,法令也有必要对这种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令制止,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令职责。
2. 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这归于产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除靠出产者自行出售外,往往还要经过其别人的出售活动才干抵达顾客手中。像这样的出售者,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出产者相同,都起到了混杂产品出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危害顾客利益的效果。因而对这种出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相同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需求留意的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出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成心,但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出售者则或许是出于成心,也或许不是。所以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则,出售不知道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获得的并阐明供给者的,不承当补偿职责。据此可知,关于出售不知道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获得的并阐明供给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令职责的,因而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3. 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假造”,是指不经别人答应而模仿别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作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私行制作”,首要是指未经别人答应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则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假造与私行制作有一个一起的特色,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的行为,其差异前者商标标识自身便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自身是真的。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生意,既包含批发也包含零售,既包含内部出售也包含在商场上出售。商标标识是商标运用的重要方式。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意图,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别人用于其出产或许出售的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意图是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因为这类行为打乱了商场经济秩序,侵略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危害了顾客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而有必要采纳有力办法给予狠狠冲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令职责。
4.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商场的行为。这是本次修正商标法新添加的规则。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充”而加以制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充”,是指在产品出售活动中将别人在产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假充为自己的产品予以出售的行为。在我国向商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现已呈现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私行将其在产品上运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商场出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略了顾客的知情权,使顾客对产品来历,对出产者、供给者发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用和商标注册人的产品争创名牌也形成了阻碍,因而,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本法中明文添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制止性规则是十分必要的。
5. 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则,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行为,首要是指除本条前四项之外其他危害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许其首要部分构成对著名商标的仿制、摹仿、翻译或音译,或许暗示运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著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络,使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或许会不正当地运用或许削弱该著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首要部分构成对著名商标的仿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歹意注册或运用的;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或许产品装潢运用,并足以形成误认的;成心为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供给仓储、运送、邮递、藏匿等便当条件的行为等等。上述这些行为虽然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方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危害,因而也归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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