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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承诺的成立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1:57
关于要约和许诺咱们有点分不清楚,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有必定目的性的条件,一般以合同的方法表现。而许诺是一方提出,一般多以口头方法,两者之间有许多的不同之处。那么,要约和许诺的建立条件是什么?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要约建立的条件
1、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宣布的意思表明
一般来说,向别人宣布要约的要约人是特定的,由于要约人的目的是期望别人同自己订立合同
假如要约人不特定,受要约人就无法回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完成。特定的要约人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法人或其他安排;可所以自己,也可所以代理人。此外,车站、街头号公共场所建立的主动售货机、主动售票机、无人售票车、主动提款机等等是要约的一种特别方法,但它也是由特定的要约人作出的具有要约性质的意思表明。
2、要约有必要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宣布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明必定要由要约人其宣布的要约中清晰表明出来,只要这样才可能在受要约人许诺的状况下发生合同。断定一项意思表明是否具有订约目的,首要依据要约所实践使用的言语、文字及其他状况来确认要约人是否现已决议订立合同,比如“预备”、“正在考虑”等不能阐明要约人具有订约目的。例如甲对乙称“我正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十万元”,明显甲并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3、要约的内容有必要确认和完好
要约人作出的要约内容有必要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了解其真实意义,不然无法许诺。一起要约的内容有必要具有足以使合同建立的基本条件。以买卖合同为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品出售条约》第十四条的规则,应当包含以下三个条款:应当载明货品的称号;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则货品的数量或规则怎么确认数量的办法;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则货品的价格或规则怎么确认价格的办法。而《美国一致商法典》则采取了较为宽松和灵敏的情绪,依据该法第2-204条的规则,只要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其要约具有了货品称号和数量,就能够视为有用的要约。我国《合同法》的规则与美国法相同,除标的和数量外,其他条款均可经过合同解说的办法加以补偿
4、要约有必要向要约人期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宣布,特定的人可所以一个人,也可所以数个人。但在某些特定的状况下向不特定的人宣布的订约提议也具有要约的效能,如在报刊上刊登的赏格广告,虽是向不特定的人宣布,但也构成要约。
5、要约有必要送达受约人
要约只要在送达受要约人今后才干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干对受要约人发生实践的约束力。因而,《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则,要约抵达受约人时收效。
只要具有上述五个要件,一项意思表明才干构成一个有用的要约,并对受要约人发生相应的法令拘束力。
二、许诺的建立条件
许诺是指受要约人将赞同承受要约的悉数条件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明。许诺的建立,应具有下列要件:
1、许诺有必要是受要约人作出;
2、许诺的方法契合要约的要求;
3、许诺有必要在要约的有用期限内抵达要约人;
4、许诺的内容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要约与许诺”的相关常识的解说,咱们能够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践,做出正确的决议与处理,小编的回答期望能协助到您。假如您还有什么其他法令问题需求咨询,能够联络咱们听讼网渠道的专业律师,为您供给优质的法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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