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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7:28
(一)行政诉讼代表人
1、概念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很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与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定及于整体当事人的诉讼方式。
2、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署理人,也不同于法定代表人。
3、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
(1)不具有法人资格安排的诉讼代表人;
(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意图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别人的权益。
(二)行政诉讼署理人
1、概念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署理权限范围内替代或帮忙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特征
(1)只能以被署理人的名义,为保护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署理权限范围内施行诉讼行为,其法令结果由被署理人承当。
(3)只能署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署理两边当事人。
(4)有必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分类
(1)法定诉讼署理人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约束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不适用于法人、安排,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2)指定诉讼署理人一般发生在作为原告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无法定署理人或法定署理人不能行使署理权的情况下。
(3)托付诉讼署理人能够承受托付成为托付诉讼署理人的,有以下几类:律师、社会团体、公民的近亲属;公民所在单位引荐的人;经人民法院答应的其他公民。
需求留意的是:不同的诉讼署理人内行政诉讼中的权利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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