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7:19夫妻缔结的婚内产业切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产业切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产业制契约。合法有用的婚内产业切割协议与夫妻产业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化,仍然归于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可是,其效能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能。对内效能即在夫妻内部发作效能,对当事人具有束缚力。准则上,婚内产业切割协议与夫妻产业制契约均不具有对外效能,不能对立婚姻联系外的与夫妻一方或两边从事生意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承继人获得的是被承继人的法令位置,故其不归于婚内产业切割协议或产业制契约不得对立的第三人。
一、案情概要与判定要旨[2]
(一)现实概要
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唐某甲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原告),离婚后由其前妻抚育。唐某甲爸爸妈妈均早已逝世。2010年 10月 2日,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签定《分家协议书》,两边约好:“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某具有。李某某能够任何办法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遏和对立,并有责任协办相关业务。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一切。唐某甲能够任何办法处置这些房产,李某某不得阻遏和对立,并有责任协办相关业务。”唐某甲于 2011年 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逝世,未留下遗言。唐某甲逝世时,财富中心房子仍挂号在唐某甲名下,尚欠银行借款 87万余元未归还。
一审原告唐某以为,财富中心房子挂号在唐某甲名下,归于其个人产业,唐某依法享有承继权。一审被告李某某、唐某乙以为,挂号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心房子并非唐某甲的个人产业,不该作为其遗产予以承继。根据《分家协议书》,财富中心房子归于李某某个人产业,唐某无权承继。
(二)判定要旨
1.一审判定
一审法院以为,唐某甲与李某某尽管在《分家协议书》中约好了财富中心房子归李某某一切,但直至唐某甲逝世,该房子仍挂号在唐某甲名下。故该协议书并未实践实施,因而应根据物权挂号主义准则,供认该房子归于唐某甲与李某某的夫妻一起产业,应由李某某、唐某乙和唐某三个承继人承继。李某某、唐某乙不服,提起上诉。
2.二审判定
二审法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财富中心房子的归属问题。本案中唐某甲与李某某签定的《分家协议书》是婚内产业切割协议,而非离婚产业切割协议。由于唐某甲与李某某是不以离婚为意图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作出的切割,故此,应确以为婚内产业切割协议,是两边经过缔结契约对采纳何种夫妻产业制所作的约好。唐某甲与李某某所签《分家协议书》现已供认财富中心房子归李某某一人一切。该房虽仍挂号在唐某甲名下,并不影响两边对上述房子内部处置的效能。夫妻之间的约好产业制,是夫妻两边经过书面形式,在相等、自愿、意思表明实在的条件下对婚后共有产业归属作出的清晰约好。此种约好充沛表现了夫妻实在志愿,系意思自治的成果,应当遭到法令尊重和维护,故就法理而言,亦应归入非依法令行为即可发作物权变化效能的领域。因而,当夫妻婚后一起获得的不动产品权归属发作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品权变化的原因行为是否有用、有无触及第三人利益等要素进行归纳判别,不宜以产权挂号作为供认不动产权属的仅有根据,只需有充沛根据足以供认该不动产的权属情况,且不触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实在意思表明,依照两边到达的婚内产业切割协议实施,优先维护现什物权人。
本案中协议书系唐某甲与上诉人李某某根据夫妻联系作出的内部约好,是二人在相等自愿的条件下洽谈一起对家庭产业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成果,不触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两边均具有束缚力。财富中心房子并未进入市场生意流通,其一切权归属的供认亦不触及生意次序与流通安全。故唐某虽在本案中对该约好的效能提出贰言,但其作为唐某甲的子女并非《物权法》含义上的第三人。因而,尽管财富中心房子挂号在唐某甲名下,两边因房子借款之故没有处理产权过户挂号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挂号准则不该影响婚内产业切割协议关于房子权属约好的效能。且结合唐某甲与李某某已根据《分家协议书》各自占有、运用、处理相应房产之景象,应当将财富中心房子确以为李某某的个人产业,而非唐某甲之遗产予以法定承继。一审法院根据物权挂号主义准则供认财富中心房子为唐某甲与李某某夫妻一起产业实属不当,应予调整。据此,二审法院改变一审判定,判定财富中心房子归李某某一切并由李某某归还剩下借款。
二、评释
(一)问题的提出
诚如二审判定所言,本案的中心争议便是财富中心房子的归属。一审法院以为,尽管唐某甲与李某某在分家协议书中约好了该房子归李某某独自一切,但由于当事人没有处理房子一切权搬运挂号,故房子的一切权并未发作搬运,仍然归于唐某甲与李某某的共有产业。原告唐某关于归于唐某甲个人的部分享有承继权。二审法院则以为,分家协议书并非离婚产业切割协议,而是婚内产业切割协议。该协议仅仅夫妻内部对产业进行的分配,并不触及生意流通领域,无关第三人利益。加之该协议引起的物权变化归于非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因而协议一收效,无须挂号即发作一切权搬运的效能。财富中心房子归于李某某个人一切的产业,唐某无权承继。
由此可见,处理财富中心房子一切权归属问题的要害在于,怎么看待唐某甲生前与李某某签定的分家协议书的性质与效能。详细要处理的问题包含:首要,该分家协议书是离婚产业切割协议仍是婚内产业切割协议?假如是婚内产业切割协议,该协议是否便是夫妻约好产业制?所谓婚内产业切割协议是否有用?因该协议引发的物权变化是否不以挂号为收效要件?分家协议对财富中心房子归属的约好能否对立协议外的第三人唐某?当分家协议对房子一切权归属的约好与不动产挂号簿的记载不共一起,以何者为准?本文将对这些问题逐个加以评论。
(二)婚内产业切割协议与夫妻产业制契约的差异及效能
1.我国夫妻产业制的演进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 13条第1款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两边还有约好的在外。”尽管该款也答应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对产业归属进行约好,但约好的目标限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不包含夫妻婚前的产业。其时,由于广大公民群众总体上比较贫穷,夫妻婚前有个人产业的很少,且社会上离婚、再婚的景象也较少。因而,《婚姻法》此种简略之规则也未发作太大的问题。可是 20世纪 90年代以来,跟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公民的财富许多添加。一起,社会上的离婚率也有逐步增高的趋势,原有的对夫妻产业制的法令规则已不足以习气社会经济开展的需求[3]。
为了更好地标准夫妻产业联系,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经过的《关于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议》对原《婚姻法》中夫妻产业制的规则进行了修正完善。一方面,将夫妻约好产业制的适用规模扩张至婚前产业。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另一方面,区别了夫妻约好产业制即夫妻产业制契约的对内和对外效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束缚力”。这是夫妻产业制契约对内效能的规则。同条第3款则规则了夫妻约好产业在破例的情况下会对第三人发作拘束力,即“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
2.本案分家协议归于婚内产业切割协议
在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财富中心房子是2002年12月 16日由唐某甲作为买受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处购买的,而唐某甲与本案被告人之一李某某是于 1999年10月 8日挂号成婚的。[4]由于案情并未显现唐某甲与李某某约好了夫妻产业制,故此,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9条第1款第2句,唐某甲与李某某之间的产业制为法定产业制,即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业准则上为夫妻共有产业。因而,尽管财富中心房子是挂号在唐某甲的名下,但该房子是唐某甲与李某某的夫妻共有产业。唐某甲与李某某在2010年10月2日签定的《分家协议书》中清晰约好:财富中心的房子一切权归李某某,李某某能够任何办法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遏和对立,并有责任协办相关业务。本案最为要害的问题便是,该分家协议书的性质怎么?它是原告唐某所以为的离婚产业切割协议呢,仍是被告李某某以为的婚内产业切割协议?一审法院支撑原告唐某的建议,确认该协议是离婚产业切割协议。而二审法院以为,该协议是婚内产业切割协议,是夫妻两边经过缔结契约对采纳何种夫妻产业制所做的约好,即夫妻约好产业制。原因在于:从本案《分家协议书》的内容能够看出,两边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并不期望免除法令上的婚姻联系,而是持续保持婚姻联系。两边经过“采纳离婚不离家的办法处理感情破裂的问题”,一起对夫妻共有的不动产进行了切割,即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某具有,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一切。因而,本案唐某甲与李某某的分家协议书并非避免除婚姻联系为意图而对夫妻共有产业所做的切割,而是在不免除婚姻联系的情况下切割一起产业即所谓的婚内产业切割协议。
本文以为,唐某甲与李某某的分家协议归于婚内产业切割协议,而非离婚产业切割协议。二审法院的观念值得附和。可是,二审法院将婚内产业切割协议直接等同于夫妻约好产业制,则不太稳当。首要,婚内产业切割协议不同于离婚产业切割协议。后者是指,夫妻洽谈免除婚姻联系即协议离婚时就共有产业怎么切割做出的约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则:“离婚时,夫妻的一起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公民法院根据产业的详细情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该款中的“协议”便是离婚产业切割协议。婚内产业切割协议,是夫妻两边在不免除婚姻联系的情况下,自愿对夫妻共有产业怎么切割到达的约好。其与离婚产业切割协议最大的差异在于是否免除婚姻联系。离婚产业切割协议到达的一起或之后,夫妻即免除婚姻联系。婚内产业切割协议到达后,夫妻并不当即离婚,而是仍旧保持婚姻联系。从本案来看,唐某甲与李某某到达分家协议后并未免除婚姻联系,而是持续保持婚姻联系,故此该分家协议归于婚内产业切割协议。
其次,夫妻约好产业制,也称夫妻产业制契约或夫妻产业合同,是指婚姻当事人为扫除法定产业制的适用,以契约所选定的夫妻产业制。选定夫妻产业制的契约便是夫妻产业制契约,其契约内容系关于夫妻产业联系,可是当事人仅能就法令所明定的各种约好产业制中挑选其一为夫妻产业制。[5]至于所挑选的产业制的详细内容,由法令加以清晰规则,当事人不能合意改变。《婚姻法》第19条供给了婚姻当事人能够挑选的三种夫妻产业制,即别离产业制、一般一起制和部分一起制。别离产业制便是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般一起制便是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部分一起准则是指,夫妻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婚姻当事人只能在这三种夫妻产业制中挑选其一,不能超出该规模挑选,不然无效[6]。
夫妻产业制契约能够在当事人树立婚姻联系之前缔结,也能够在婚姻联系树立的一起缔结,但能否在婚姻联系树立之后缔结,比较法上有不同的情绪。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区域的民法答应当事人缔结夫妻产业制契约,且不论是成婚前仍是成婚一起抑或成婚后,都能够缔结、修正或废弃夫妻产业制契约。例如,我国台湾区域“民法”第 1012条规则:“夫妻于婚姻联系存续中,得以契约废止其产业契约,或改用他种约好产业制。”法国、日本等国家则制止夫妻在婚姻联系树立后再缔结或改废夫妻产业制契约。例如,法国民法本来严厉制止爱人在成婚中缔结或改废夫妻产业制契约,可是 1965年修正民法时,答应在某些法定原因出现时,根据法院的裁判和爱人的一起恳求而缔结或改废夫妻产业制。之所以有些国家制止夫妻在婚姻联系树立后缔结或改废夫妻产业制契约,首要意图是为了维护各个爱人的利益,尤其是维护债务人不受诈害。“盖就外部联系而言,负债的爱人于成婚存续中,可缔结或改废夫妻产业制契约,将其产业一切权搬运给他方爱人,期以到达诈害债务人的意图。就内部联系而言,专横自私的一方爱人,就有时机强逼他方,缔结或改废于己有利之夫妻产业制契约,使仁慈一方被欺负压榨。”[7]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则来看,立法者并未束缚当事人缔结夫妻产业制契约的时刻,亦未制止夫妻在成婚后缔结产业制契约。通说以为,只需当事人意思表明实在自在,形式上契合法令规则,即使是在婚姻联系树立后缔结夫妻产业制契约亦无不可,无非婚后缔结的产业制契约只能自缔结之日起收效,束缚今后的夫妻产业联系。 [8]
从本案来看,由于唐某甲与李某某缔结的分家协议仅仅针对原归于夫妻共有产业的四套房子的归属进行了约好,并非是从《婚姻法》第19条规则的三种产业制中加以挑选。因而,分家协议仅对四套房子的归属具有拘束力,关于今后夫妻产业联系并无拘束力。换言之,该协议仅仅夫妻之间从事的具有产业法内容的法令行为,即婚内产业切割协议,并不是唐某甲与李某某对产业制的约好即夫妻约好产业制。正因如此,一、二审法院仍将唐某甲逝世的个人名下的存款、轿车等产业作为唐某甲与李某某的夫妻共有产业。就树立在婚姻联系之后的夫妻产业制契约而言,其与夫妻婚内产业切割协议具有相似之处,如都树立于夫妻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均为夫妻对产业归属的约好。但二者仍然存在差异。申言之,夫妻产业制契约是夫妻两边从法令规则的产业制形状中进行挑选的约好,因而它并非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产业归属做出的约好,而是一般性地建构夫妻之间的产业法状况,对契约树立之后夫妻的产业联系将发作一般性的、遍及性的拘束力。婚内产业切割协议仅仅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产业归属做出的约好,并不具有遍及的拘束力,更不具有对未来夫妻产业联系的拘束力。它仅仅夫妻之间从事的一般含义上的产业法性质的法令行为。 [9]相似的法令行为还有许多,如老公与妻子约好将原归于老公个人或原归于夫妻共有的房子赠与妻子,作为妻子独自一切的产业。当然,夫妻产业契约与一般法令行为也能够相结合,例如,夫赠与妻以资产,束缚该物为特有产业。[10]需求留意的是,由于我国现在并没有夫妻产业制契约的挂号准则,婚内产业切割协议与夫妻产业制契约准则上都仅仅在夫妻内部发作法令效能,不能对立第三人,因而现在区别二者的实践含义不太大,但理论上仍应留意上述差异。
3.婚内产业切割协议的效能
已然唐某甲与李某某到达的分家协议归于婚内产业切割协议,该协议的效能怎么,值得研讨。有一种观念以为,除非契合法定事由,不然该协议无效。[11]由于夫妻共有产业归于一起共有,一起共有是以一起联系为根底的。所谓一起联系是指“二人以上因一起意图而结合所树立,依法令或习气足以成为一起共有根底之法令联系”。[12]已然一起共有是在这种联系的根底上发作的,那么在这种联系没有停止前,各共有人既不能处置其应由部分,也不能恳求切割共有物。就夫妻共有产业而言,此种一起共有是树立在夫妻联系的根底上的。“夫妻一起产业制的特质,乃以道义的抱负主义为根底,一起统筹实践的经济日子。男女既因成婚而发作身份上的一起日子,为习气身份上的一起日子,夫妻在经济上亦应合而为一,才干成为当之无愧的婚姻日子。因而夫妻应捐弃各自产业独立的机能,并扫除各人多种的经济利益,而组成统筹分配的单一财团,俾能夫妻同甘苦共患难,而契合婚姻道义的抱负日子;一起,对外部联系而言,夫妻产业之单一化,能添加对债务人之信誉与担保,此关于生意安全之促进,亦有奉献。”[13]我国《物权法》第99条清晰规则:“共有人约好不得切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以保持共有联系的,应当依照约好,但共有人有严峻理由需求切割的,能够恳求切割;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按份共有人能够随时恳求切割,一起共有人在共有的根底损失或许有严峻理由需求切割时能够恳求切割。因切割对其他共有人形成危害的,应当给予补偿。”也便是说,除了共有的根底损失即共有联系消在外,在有严峻理由时,一起共有人也能够切割共有物。就夫妻共有产业切割的严峻理由,《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说(三)》)第4条有清晰而详细的规则:“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恳求切割一起产业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撑,但有下列严峻理由且不危害债务人利益的在外:(一)一方有躲藏、搬运、变卖、毁损、浪费夫妻一起产业或许假造夫妻一起债款等严峻危害夫妻一起产业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责任的人患严峻疾病需求治疗,另一方不赞同付出相关医疗费用的。”由此可见,除非存在上述两种景象,不然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不能恳求法院切割一起产业。[14]
本文以为,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自愿到达的对共有产业加以切割的协议只需当事人意思表明实在自在且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是合法有用的。详细理由如下:首要,《物权法》第99条仅仅对一起联系存续期间,一起共有人中的一方恳求切割共有产业做出的束缚,即对共有人的切割恳求权做出的,而不是对共有人约好切割共有产业的束缚。现实上,从该条表述来看,已然共有人能够约好不得切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各共有人应当恪守约好,而在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时,一起共有人只需在“在共有的根底损失或许有严峻理由需求切割时”才干够恳求切割。那么,一起共有人当然也能够约好对某些共有产业进行切割,即使此刻共有的根底没有损失且无严峻理由。其次,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准则,只需是整体一起共有人洽谈一起,是当事人实在、自在的意思表明,又不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或危害第三人的利益、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何不能供认在夫妻之间供认此种婚内产业切割协议的效能?终究,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也确认此种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相互从事的产业性法令行为是合法有用的。《婚姻法解说(三)》第6条规则:“婚前或许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好将一方一切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改变挂号之前吊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持续实施的,公民法院能够依照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的规则处理。”显着,这个婚姻联系期间夫妻之间的赠与合同与夫妻之间树立的产业切割协议的性质是相同的。再如,关于夫妻之间签定的一方向另一方付出所谓“空床费”的协议,最高公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定见以为:“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签定的规划产业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诈骗、钳制的景象,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制止性规则,应当确以为有用。离婚时一方建议依照协议实施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撑;在不免除婚姻联系一起也没有实施别离产业制的景象下,对该建议不予支撑。”[15]此外,一些地办法院的标准性文件也清晰供认夫妻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缔结的产业切割协议的效能。例如,《上海市高级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胶葛若干问题的定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第 7条规则:“夫妻一起日子期间或许分家期间到达的财声切割协议,当事人无根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吊销、可改变的法定景象,或协议现已实施结束的,应确认协议对两边有拘束力。假如产业切割协议以离婚为条件条件,而两边未离婚的,应该答应当事人反悔。”
(三)不动产品权变化的类型与婚内产业切割协议、约好产业制对内、对外效能的区别
1.根据法令行为与非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的区别
根据引发物权变化的法令现实是否是法令行为,可将物权变化分为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与非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前者是指,因法令行为而导致的物权变化,如生意机动车、典当房子、转让土地运用权等。后者是指,由于法令行为之外的其他法令现实而引发的物权变化。民法理论上能够引起物权变化的法令行为之外的法令现实也较多,如获得时效、征收、没收、法定承继、出产、法定物权、强制执行、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等。我国《物权法》未规则先占、添附、获得时效等准则,但该法在第 28条至第30条对承继、法令文书、征收决议、合法缔造与撤除房子等比较典型的非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作出了规则。
区别根据法令行为的与非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的底子含义在于,物权的公示办法与公信准则能否适用上有所不同。首要,就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而言,我国《物权法》准则上采纳的是挂号(或交给)收效要件主义,即根据法令行为的不动产品权变化(树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挂号,物权变化效能不发作(第6 条第1句、第9条第1款);根据法令行为的动产品权变化(树立和转让),不交给,物权变化效能不发作(第6条第2句、第23条)。可是,非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则自该法令行为之外的现实成果之时,物权变化效能即发作。无非依法令行为之外的法令现实享有不动产品权者,再行处置该物权时,假如依照法令规则需求处理挂号的,则未经挂号,不发作物权效能(第 31条)。
其次,《物权法》第 106条规则的是好心获得准则只适用于获得人依法令行为获得不动产或动产品权的景象。由于好心获得准则旨在维护生意安全,进步生意功率,只需当受让人是经过法令行为获得物权的,才发作好心获得的问题。假使受让人是根据法令行为之外的法令现实如依承继、强制执行等而获得物权的,不适用好心获得。[16]对此,不少国家或区域的民法均有明文规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 892条第1款规则:“因法令行为获得土地上之权力,或就此项权力获得其所担负之权力者,土地挂号簿的内容,为获得人的利益,视为正确,但对其正确性已为贰言挂号,或其不正确为获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学通说与判例清晰指出,由于第892条、第893条旨在维护根据法令行为而为之生意,故而只需因法令行为引起物权变化时,才或许发作好心获得的问题。所谓因法令行为引起的不动产品权变化便是指经过物权行为获得不动产品权的景象,既包含根据《民法典》第873条进行的不动产一切权的转让,也包含因法令行为引起的物权内容的改变或许物权的扔掉。[17]我国台湾区域“民法典”第759条之一第 2款规则:“因信任不动产挂号之好心第三人,已依法令行为为物权变化之挂号者,其变化之效能,不因原挂号物权之不实而受影响。”台湾民法学通说以为,好心获得准则在于维护生意安全,其受维护的应限于法令行为上的生意,例如受让房子一切权、设定典当权等。依法令规则(如承继)而获得不动产品权不包含在内[18]。
2.婚内产业切割协议引起的物权变化是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
本案二审法院以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关于非根据法令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化亦进行了例示性规则,罗列了无须公示即可直接发作物权变化的景象。当然,这种例示性规则并未尽头非因法令行为而发作物权变化的一切景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说规则的相关景象亦应包含在内。”“在夫妻产业领域,存在许多夫妻婚后由一方签定买房合同,并将房子产权挂号在该方名下的景象,但实践上只需夫妻之间没有另行约好,两边对婚后所得的产业即享有一起一切权,这是根据婚姻法规则的法定产业制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行为。由于成婚作为客观现实,现已具有了公示特征,无须别的再为公示。而夫妻之间的约好产业制,是夫妻两边经过书面形式,在相等、自愿、意思表明实在的条件下对婚后共有产业归属作出的清晰约好。此种约好充沛表现了夫妻实在志愿,系意思自治的成果,应当遭到法令尊重和维护,故就法理而言,亦应归入非依法令行为即可发作物权变化效能的领域。”
本文以为,二审法院将婚内产业切割协议引起的物权变化作为非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不只在理论上是过错的,并且实践中也是有害的。由于不管是婚内产业切割协议仍是夫妻产业制契约,均为婚姻联系当事人即夫妻意思表明一起的产品,表现的是当事人合意。它们都归于典型的两边法令行为,由此引起的物权变化自身便是当事人所意欲的、寻求的法令作用,而非直接根据法令规则发作的。二审法院在现已将分家协议确以为“充沛表现了夫妻实在志愿,系意思自治的成果”的一起,又将由此发作的物权变化的根据界定为《婚姻法》第19条,显着自相矛盾。
3.夫妻产业制契约、婚内产业切割协议的对内效能与对外效能
二审法院之所以过错地将婚内产业切割协议引发的物权变化作为非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本源在于没有正供认识到婚内产业切割协议、夫妻产业制的对内与对外效能的区别。其在过错了解《婚姻法》第19条的根底上,直接将该条作为物权变化的法令根据,然后误以为婚内产业切割协议、夫妻产业制契约在夫妻联系内部引起的法令作用便是因法令规则直接引发的物权变化作用,不以挂号或交给为收效要件。本文以为,尽管“夫妻产业制系亲属法上的产业法,其内容对一般产业法而言,实具有特别法之位置”[19]。相关于《物权法》对产业的一般标准,《婚姻法》对夫妻产业的规则是特别规则。可是,这仅仅意味着在夫妻内部联系中,《婚姻法》具有优先适用的位置,而在触及第三人时,仍然只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则。
首要,根据《婚姻法》第17条至19条,假如当事人没有采纳约好产业制,则采纳法定产业制,即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业准则大将因法令的规则而直接成为夫妻一起共有的产业。不过,这种因法令规则而发作的作用仅仅发作在夫妻之间,准则上不能对立婚姻联系之外的第三人,除非第三人知道。由于尽管夫妻之间存在“成婚”这一客观现实,但该现实并非如二审法院所言“具有了公示特征,无须别的再为公示”。《物权法》第 6条现已清晰规则了,不动产品权变化以挂号为公示办法,动产则以交给为公示办法。这是为了维护生意安全,进步生意功率做出的一般性规则,适用于一切根据法令行为的不动产品权变化。夫妻之间当然能够以成婚作为供认产业归属和内容的一个决议性要素。可是,在与第三人的生意中,只需《物权法》规则的挂号或交给才是契合法令规则的、仅有的公示办法。假如将成婚作为一种新的公示办法,必然对生意安全形成极大的危害。以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为例,假如夫妻之间是法定产业制,则即使该房子挂号在老公或妻子一方名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则,该房子仍然是夫妻共有产业。也便是说,就夫妻内部联系而言,房子挂号在谁的名下并不具有决议性作用,并不那么重要。可是,夫妻联系之外的第三人以及不动产挂号机关在判别房子一切权的归属和内容时,却只能根据不动产挂号的记载,由于不动产挂号簿的记载是不动产品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物权法》第16条第1款)。在这种景象下,假如着重成婚作为夫妻产业制的公示办法,不只会极大地损坏不动产挂号准则的公示力,也简略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法令往来和生意安全都是极大的要挟。[20]正因如此,我国法令上才不得不采纳以下两种办法加以弥补:(1)已然我国的夫妻法定产业制是夫妻共有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业,因而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第1句,准则上夫妻对外所负债款也为连带债款,即夫妻承当连带责任,除非法令还有规则或许第三人知道。《婚姻法解说(二)》第 24条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则:“债务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务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2)因夫妻法定产业制导致实在物权与法令物权(即公示办法显现出来的物权)不共一起,好心信任物权公示办法(交给或挂号)的第三人遭到《物权法》第106条树立的好心获得准则的维护。就夫妻共有房子而言,假如挂号簿上挂号的是夫妻一方独自一切权,则好心信任挂号簿记载的人遭到法令维护。《婚姻法解说(三)》第11条第 1款清晰规则:“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出售夫妻一起共有的房子,第三人好心购买、付出合理对价并处理产权挂号手续,另一方建议追回该房子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撑。”其次,假如夫妻之间存在产业制的约好即夫妻产业制契约,该契约也仅仅在夫妻之间发作效能,不能对立第三人。由于我国《婚姻法》未如域外法上那样清晰要求夫妻有必要将产业制契约进行挂号,然后能够为第三人所知悉。《德国民法典》第1412条规则:“夫妻废止或改变法定产业制者,就爱人之一方与第三人所谓之法令行为,以产业制契约挂号于统辖机关之挂号簿,或于法令行为时已为第三人所知悉者为限,始得对立第三人;就爱人之一方与第三人世诉讼之供认判定,以诉讼系属中,其产业制契约现已挂号或为第三人所知悉者为限,始得对立之。前款规则,夫妻就现已挂号之产业联系之事项,以夫妻产业制契约予以废止或改变时,亦适用之。”这便是说,夫妻产业制契约假如不挂号或不为第三人所知悉,是不能对立第三人。我国台湾区域“民法”第1008条第 1项也规则:“夫妻产业制契约之缔结、改变或废止,非经挂号,不得以之对立第三人。”我国《婚姻法》没有树立夫妻产业制挂号簿,因而夫妻关于产业制的约好无法挂号。假如仅仅一个夫妻内部的约好就能够对立外部的第三人,必然对第三人的权益和生意安全形成极大的危害。故此,《婚姻法》第19条第 2、3款清晰将夫妻约好产业制的效能束缚在内部,准则上不对外发作效能,除非第三人知道夫妻产业制契约。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婚姻法解说(一)》第18条)。
学说上亦以为,“夫妻产业契约成当即收效,即在爱人世及其承继人世发作产业契约的物权效能,婚姻联系当事人受此物权效能的束缚。在夫妻产业契约中不管约好别离产业制仍是单个产业归一方一切的产业制,甚至就运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约好,都依其约好发作物权效能”[21]。由于挂号是客观现实,易于举证,而第三人是否知道,在证明上显着更为扑朔迷离,因而假如未来我国能够树立夫妻产业制挂号准则关于维护生意安全,显着更为有利,可是,不管怎么,我国民法与域外婚姻法相同,也是区别了夫妻产业制契约的对内效能与对外效能的。申言之,夫妻产业制契约准则上不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仅仅在夫妻之间发作法令效能,除非第三人知道该契约。假如依照二审法院的观念,夫妻产业制契约归于非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那就等于将仅仅在夫妻内部引起的产业变化的效能扩及于外,使得本来在夫妻之间才有用力的契约发作了对外效能,这必然会引起极大的紊乱。
如前文所述,由于短缺夫妻产业制挂号簿,因而我国现行法上也不太区别婚内产业切割协议与夫妻约好产业制。显着,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做的婚内产业切割协议的效能也应区别为对内效能与对外效能,即准则上其仅仅在夫妻之间发作效能,不能对立婚姻联系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两边具有束缚力。可是,由于它们引起的物权变化归于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因而,要想发作物权变化效能并发作对立第三人的法令作用,仍然有必要根据《物权法》第 9条第1款、第 23条的规则进行相应的不动产挂号或交给。(四)婚内产业切割协议不得对立的第三人的规模本案原告唐某建议其有权承继财富中心房子的一个重要理由便是,该房子挂号在唐某甲名下,归于唐某甲的个人产业。显着唐某是经过建议不动产挂号簿的活跃推定效能,来供认财富中心房子的归属。可是,由于唐某甲与李某某之间有一个分家协议,该协议中将财富中心房子一切权的归属现已从一起共有变为李某某独自一切。由此发作的问题便是,唐某是否归于分家协议能够对立的第三人?
本案二审法院以为,“唐某虽在本案中对该约好的效能提出贰言,但其作为唐某甲的子女并非《物权法》含义上的第三人”。由于“第三人首要是相关于婚姻家庭联系外部而言,如夫妻产业触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置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产业联系的相关法令规则。而关于夫妻家庭联系内的产业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则”。本文以为,唐某并非是第三人,但原因不在于唐某是唐某甲的子女。唐某尽管是唐某甲的女儿,可是唐某在提起诉讼时早已成年且一向与其母亲一起日子,并未唐某甲与李某某的家庭成员,唐某当然归于婚姻联系外的第三人。此外,本案二审法院将第三人扩张性地解说为“婚姻家庭联系外的人”既没有根据,也是不合理。由于,不管婚内产业切割协议仍是夫妻产业制契约,都仅仅在婚姻联系的两边当事人即夫妻之间发作的,那么第三人天然应当便是指夫妻之外的人。
在笔者看来,不管是《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则夫妻产业制契约不得对立的第三人,仍是婚内产业切割协议不能对立的第三人,都有必要是夫妻之外的与夫妻两边或一方从事生意行为的人。首要,区别夫妻产业制契约和婚内产业切割协议的对内与对外效能的首要意图是在于:避免与夫妻两边或其间的一方从事生意行为的第三人,在不知道该约好的情况下遭受意外危害,以到达维护生意安全之意图。其次,假如或人尽管是夫妻联系之外的第三人,但其并未与夫妻两边或一方从事生意行为,夫妻产业制契约或婚内产业切割协议均能够对立之。即使其建议挂号簿的推定力,也能够经过该契约或协议加以推翻。第三人与夫妻两边或一方从事的“生意行为(Vekehrsgeschaeft)”首要是指两边法令行为,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夫妻二人或许夫妻中的一人,另一方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这就意味着该法令行为的两边当事人不具有同一性(nichtidentischesinduerfen),既包含不具有品格上的同一性(Persongleichheit),也包含不具有经济上的同一性(WirtschaflicheIdentitaet)。[22]另一方面,所谓生意行为是指具有产业性的法令行为,如生意、典当、质押、信任等。从本案来看,唐某尽管是第三人,可是其并没有与唐某甲、李某某从事以财富中心房子为标的物的生意行为,而仅仅建议其对财富中心房子的法定承继权。唐某不归于本案唐某甲与李某某缔结的夫妻产业切割协议所不能对立的第三人的规模。一方面,承继对错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物权法》第29条),因而,不存在为了维护生意安全,而将承继人唐某作为第三人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尽管表面上唐某是夫妻联系之外的第三人,可是由于承继人承继被承继人的法令位置归于权力责任的归纳接受,因而被承继人与承继人在法令位置上视为同一人。[23]唐某作为唐某甲的承继人就意味着其替代了唐某甲的法令位置,成为唐某甲与李某某签定的婚内产业切割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天然该协议对唐某甲也发作束缚力。
(四)不动产挂号簿的推定效能的推翻
《物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则:“不动产挂号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而,不动产挂号簿具有推定效能。所谓不动产挂号簿的推定效能,也称“不动产挂号簿的公示力”或“不动产挂号簿正确性的推定”(DieVermutungderRichtigkeittdesGrundbuchs)。[24]它是指,不动产品权记载于不动产挂号簿后,推定该挂号簿上所记载的该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与实在的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是一起的。不动产挂号簿的推定力是一种权力推定而非现实推定。申言之,不动产挂号簿的推定力不是要推定挂号名义人是以何种办法获得挂号簿上记载的权力的,而是推定该权力的存在;不是推定在挂号簿上刊出的权力从未发作或已因某种法令现实而消除,而是推定该权力不存在。不动产挂号簿的推定力能够分为两类,即活跃推定与消沉推定。不动产挂号簿的活跃推定,是指但凡不动产挂号簿上为或人挂号了物权的(einRechthteingetragen),就推定此人依照挂号簿上的记载享有该物权。所谓“依照挂号簿上的记载”意味着,该人依照挂号簿上记载的物权的品种(如一切权仍是典当权抑或其他的物权)、内容(如典当权担保的债务规模等)和顺位(如榜首顺位或第二顺位典当权)等享有物权。[25]在活跃推定中,被推定存在的权力有必要是现已在不动产挂号簿进步行了记载的物权。因而某项物权并未在不动产挂号簿进步行记载时(如当事人虽已向挂号组织提出恳求但没有记载入挂号簿中),则不存在活跃推定。假如某项物权在不动产挂号簿进步行了记载,那么即使该项挂号是在违背不动产挂号程序法的景象下发作的,仍然适用活跃推定。这就意味着,纵使有人对不动产挂号簿上记载的正确性存有贰言,他也不能仅仅以在不动产挂号簿上的挂号违背了不动产挂号程序法为由来辩驳活跃推定。由于活跃推定并非对实体权力发作要件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用而做出的推定,而仅仅对权力的存在(这种状况)的推定。不动产挂号簿的消沉推定,是指凡在不动产挂号簿上刊出了某一物权的(eineingetragenesRechtgeloescht),就推定该物权已不复存在。消沉推定适用的条件是不动产挂号簿上“从前记载过”的物权被刊出了。假使某一物权底子就没有被记载到挂号簿中,则消沉推定的条件就不存在。至于该权力被从挂号簿上刊出的原因是什么,在所不问。
本案原告(被上诉人)唐某在诉讼建议了不动产挂号簿的活跃推定力,即其根据房子挂号簿上仅记载了唐某甲为独自的一切权人,而确认该房子是唐某甲的个人产业,其享有承继权。本文以为,唐某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 1款建议的不动产挂号簿推定力能够被唐某甲与李某某的分家协议所推翻。唐某要承继财富中心的房子,首要该房子有必要是被承继人唐某甲的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承继法》第3条)。可是,李某某以为财富中心房子是自己的个人产业,因而就财富中心房子的归属存在争议。唐某因承继唐某甲的权力责任,故而成为与李某某存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而在有争议的当事人之间,不动产挂号簿的推定力仅仅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有利于建议推定力之人,却并非供认不动产品权归属的仅有根据。故此,他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辩驳挂号簿推定力,而在本案中李某某提出的其与唐某甲之间的分家协议便是有力的根据,其足以推翻挂号簿的推定力。
(五)结语
本案的案情尽管简略,却触及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令部分中的许多法令问题,如婚内产业切割协议的效能?因婚内产业切割协议引发的物权变化是否归于非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怎么区别夫妻产业制契约、婚内产业切割协议的对内与对外效能等等。经过上文的剖析可知,唐某甲与李某某缔结的分家协议归于婚内产业切割协议,该协议在唐某甲与李某某内部具有法令效能,即使不挂号也不影响此种内部效能。但因该协议不具有揭露性,外界无从得知。故,为使第三人免受意外危害,维护生意安全,夫妻内部的产业切割协议不能对立夫妻联系之外的第三人。所谓第三人不只仅是夫妻联系之外的独立的民事主体,还有必要是与夫妻两边或一方存在生意行为的人。本案唐某不归于第三人的规模,并且由于财富中心房子的归属存在争议,故此唐某建议的挂号簿推定力能够被推翻。终究,应当以为财富中心的房子归于李某某独自一切,不归于遗产规模。
本案二审法院的判定成果尽管正确,但令人遗憾的是,其在说理上有显着的过错与缝隙,如混杂婚内产业切割协议与夫妻产业制契约、过错地将夫妻产业制契约引发的物权变化作为非根据法令行为的物权变化等。作为最高公民法院揭露的、正式的文件,《中华公民共和国最高公民法院公报》具有很大的权威性。[26]其刊载之最高公民法院及当地各级法院的判定书,皆经最高公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评论经过,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对各级公民法院的审判作业具有很强的指导含义。 [27]假如公报刊载的判定尽管处理成果是正确的,但说理上却逻辑紊乱甚至有显着的过错,则只会给司法实践制作更多的紊乱。
注释:
[作者简介] 程啸(1976—),男,江西都昌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德国洪堡学者,首要从事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不动产挂号法研讨。
[1]本文写作过程中,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龙俊博士曾提出若干颇有价值的定见,谨致谢忱!
[2] 为节省篇幅,本文对案情和判定理由均加以简化处理。本案载《中华公民共和国最高公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 218期),第 31~35 页。二审判定书全文可在我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上查询到。
[3]“关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阐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王胜明、孙礼海主编:《〈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立法材料选》,北京:法令出版社2001年版,第 7页。
[4]唐某甲与李某某成婚的日期在《中华公民共和国最高公民法院公报》刊登本事例时被省掉,本文以为,该现实对错常重要的。该现实拜见本案二审判定书全文,“唐×1等与唐 ×2法定承继胶葛案”,北京市第三中级公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467号民事判定书。
[5]高凤仙:《亲属法理论与实务》(增订七版),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007年版,第 115页。
[6]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7]戴炎辉、戴东雄、戴瑀如:《亲属法》,台北:作者印行2009年版,第 148~149页。
[8] 刘淑强:《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条文解说》,重庆:四川公民出版社 2001年版,第122页;裘敬梅:《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攻略》,北京:我国公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页;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第192页;马忆南:《婚姻家庭承继法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页;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承继法》(第二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第 149 页.
[9] 史尚宽先生清晰指出:“夫妻产业契约,与未婚或已婚爱人世有产业法内容之法令行为不同。在前者关于爱人世婚姻产业法上之次序,惟得于爱人世行之。其他法令行为(例如赠与、生意、假贷、租借、合伙)则在其人(爱人)之间,亦为或许。”史尚宽:《亲属法论》,北京: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341 页。
[10]史尚宽:《亲属法论》,北京: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页。
[11]马忆南:《婚姻家庭承继法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 109页。
[1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台北:作者印行 2010年版,第584页。
[13]戴炎辉、戴东雄、戴瑀如:《亲属法》,台北:作者印行2009年版,第 196~197页。
[14] 司法解说该条将夫妻共有产业切割的严峻理由严厉解说为两种景象,意味着既不能类推适用,也不得扩展解说,“避免夫妻两边或许一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随意建议切割一起产业恳求权,危害家庭安稳及影响夫妻共有产业保证功用的完成。”奚晓明主编:《最高公民法院婚姻法解说(三)了解与适用》,北京:公民法院出版社 2011年版,第84页。
[15]奚晓明主编:《最高公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事例精选》,北京:公民法院出版社 2014年版,第415页。
[16]程啸:《论不动产好心获得之构成要件》,载《法商研讨》2010年第5期。
[17]KlausMueller,Sachenrecht,4Aufl.,CarlHeymanns,1997,Rn.1057-1059.
[18]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7~88页。
[19]戴炎辉、戴东雄、戴瑀如:《亲属法》,台北:作者印行2009年版,第 133页。
[20]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北京:法令出版社2010年版,第 123页。
[21]杨立新:《家事法》,北京:法令出版社 2013年版,第 300~301页。
[22]Staudinger/Gursky,§892,Rn.97.Jauernig,§892,Rn.10.
[23] 例如,采纳挂号或交给作为物权变化对立要件的日本法,承继人善歹意与否,彻底不必考虑。承继人归于物权变化肯定能够对立的第三人。由于承继人相当于彻底替代了被承继人的位置,所以只需对被承继人有用力的法令联系,对承继人当然有用力。详见龙俊:《我国物权法上的挂号对立主义》,载《法学研讨》2012年第5期。另拜见[日]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本),陆庆胜译,北京:法令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日]近江幸至:《民法讲义Ⅱ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
[24]Klaus Mueller,Sachenrecht,4Aufl.,CarlHeymanns,1997,Rn.1040.
[25]程啸:《不动产挂号簿之推定力》,载《法学研讨》2010年第3期。
[26]《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本院宣布的内部文件凡与〈中华公民共和国最高公民法院公报〉不一起的均以公报为准的告诉》(1985年7月2日法(办)发[1985]14号)。
[27]《最高公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申本院宣布的内部文件凡与〈最高公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内容不一起的均以公报为准的告诉》(198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