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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自首及自首的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14:01

修订后的我国现行刑法在总则第67条对自首作了一般性规则。对此,学界已进行了比较深化地研讨,可是,关于刑法分则是否规则了自首问题,没有引起充沛注重。咱们以为刑法分则对自首有特别规则,此即咱们指陈的所谓“特别自首”。因为这种自首关乎自首的各类区分问题,因而拟在拙文中同时加以论说。
刑法分则相关的三个条文
我国刑法第164条第一款规则:“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第2款规则:“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而第3款规则:“受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受贿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则:“对犯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因受贿获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许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而第2款规则:“受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受贿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刑法第392条第1款规则:“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而第2款规则:“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关于上述三个条文所规则的,违法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其违法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怎么了解呢?在现在的著作中未见到对这一问题的清晰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问题解说》(以下简称高法《关于自首和建功的解说》)对此也未予清晰定义。为了正确了解和遵循刑法中的自首准则,上述问题不容逃避,急需作出清晰的答复。
刑法分则规则了特别自首
咱们以为刑法第164条第3款、第390条第2款和第392条第2款系刑法分则关于特别自首之规则。首要理由如下:
1.所规则的行为契合自首的本质特征。三个相关条款关于该类行为描绘、措词及处理均为一个形式;此即“违法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其违法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而违法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其违法行为的,表现为下列状况:(1)违法人违法后,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这种状况契合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则,归于典型的自首。(2)违法人违法后因为他罪被司法机关或大众强制其归案自动交待了所犯的未被司法机关把握的归于刑法分则三个相关条款规则的违法,这种状况契合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则,应该以自首论。以上两种状况,假如没有刑法分则三个相关条款的特别规则,适用刑法第67条完全能够作出相应的处理。现在,因为有了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则,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应该适用刑法分则加以处理。从朴实语义视点拆析,“违法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其违法行为”,还存在第三种状况,此即违法人在被迫归案后照实交待其违法行为。这种状况归于率直而非自首。其实,刑法分则三个相关条文所规则的行为类型不包括上述状况。对刑法分则的这一规则的拆解,要结合“假定”和“处理”两个部分进行阐释。法令标准有其共同的标准结构和解说办法,处理部分一般对假定部分的寓意起着必定的限制效果,欲求假定部分的真实寓意需求联络处理部分的规则。就咱们所罗列的刑法分则三个相关条款的规则来说,处理部分的规则是“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这就意味着被迫归案的状况被扫除在外了。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则率直准则,从立法精力上说,对自首犯与率直犯不会规则相同的刑事责任,更不能让单个率直犯得到比一般自首犯愈加广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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