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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00:09
《河南省〈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处理法令〉实施办法》现已2014年1月10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省长 谢伏瞻
2014年1月23日
河南省《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处理法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处理,防备爆破事端发作,确保公民生命、产业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破物品的出产、出售、购买、运送、贮存和爆破作业以及硝酸铵的出售、购买,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破物品的进出口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行。
第三条 民用爆破物品的出产、出售、购买、运送和爆破作业依法实施答应证准则。
未经答应,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出产、出售、购买、运送民用爆破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制止转让、出借、转借、典当、赠送、私藏或许不合法持有民用爆破物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分是省民用爆破物品处理部分,担任全省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的安全监督处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的民用爆破物品处理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的安全监督处理。公安部分担任民用爆破物品的公共安全处理和民用爆破物品购买、运送、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处理,监控民用爆破物品流向。
安全出产监管、工商行政处理、交通运送等部分依照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担任做好民用爆破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处理作业。
第五条 省民用爆破物品处理部分和省公安部分应当及时拟定调整本省民用爆破物品职业发展规划。树立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契合民用爆破物品职业发展规划。
省民用爆破物品处理部分和省公安部分应当树立健全民用爆破物品职业信誉点评准则。
第六条 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购买、运送和爆破作业单位的首要担任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处理责任人,全面担任本单位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处理作业。
第七条 请求从事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的企业,应当依照《法令》规则,向国务院民用爆破物品行政主管部分请求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和安全出产答应。
第八条 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应当严厉依照《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核定的种类和产值进行出产,出产作业应当严厉实行安全技能规程的规则。
第九条 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应当树立健全产品检验准则,确保民用爆破物品的质量契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破物品的包装应当契合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以及相关标准。
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破物品做出警示标识、挂号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第十条 请求从事民用爆破物品出售的企业,应当依照《法令》规则,向省民用爆破物品处理部分请求民用爆破物品出售答应。
省民用爆破物品处理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0日内进行查看,并对请求单位的出售场所和专用库房等运营设备进行查验,对契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破物品出售答应证》;对不契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破物品出售答应证》,书面向请求人阐明理由。
第十一条 《民用爆破物品出售答应证》有用期为3年。有用期届满,企业持续从事民用爆破物品出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民用爆破物品处理部分提出换证请求。
第十二条 《民用爆破物品出售答应证》有用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挂号类型等内容发作改变的,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改变挂号,由省民用爆破物品处理部分审阅后换发新证。
出售种类、贮存才能发作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前30日内向省民用爆破物品处理部分提出改变请求。经查看,契合条件的,处理改变手续;不契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通知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第十三条 民用爆破物品运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破物品,应当保护公共安全、下降运送风险,依法从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或许出售企业购买,并依照《法令》规则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分请求购买答应。
受理请求的公安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查看,对契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破物品购买答应证》;对不契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破物品购买答应证》,书面向请求人阐明理由。《民用爆破物品购买答应证》应当载明答应购买的种类、数量、购买单位以及答应的有用期限。
第十四条 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凭《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能够购买归于民用爆破物品的质料,能够出售本企业出产的民用爆破物品。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出售本企业出产的民用爆破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种类、产值。
民用爆破物品出售企业凭《民用爆破物品出售答应证》向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破物品,民用爆破物品运用单位凭《民用爆破物品购买答应证》购买民用爆破物品,还应当供给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出售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则的答应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破物品购买答应证》购买的,应当依照答应的种类、数量出售。
第十五条 出售、购买民用爆破物品,应当经过银行账户进行生意,不得运用现金或许什物进行生意。
出售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答应证、银行账户转账凭据、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检。
第十六条 出售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破物品生意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出售的种类、数量和购买单位向省民用爆破物品处理部分和地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分存案。
购买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破物品生意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种类、数量向地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分存案。
第十七条 从事民用爆破物品运送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交通运送部分请求处理风险货品运送相关资质,运用契合国家有关安全技能标准和安全防备要求的专用运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当经训练合格后获得交通运送部分核发的从业资历证。
交通运送部分应当依法对被答应人实行的专用车辆、设备进行核实,对契合答应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路途运送证》,并在《路途运送证》运营规模栏内注明风险货品类别、项别或许品名。
第十八条 运送民用爆破物品,收货单位应当依照《法令》规则,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分请求民用爆破物品运送答应。受理请求的公安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查看,对契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破物品运送答应证》;对不契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破物品运送答应证》,书面向请求人阐明理由。《民用爆破物品运送答应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出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送有用期限、开始地址、运送路途、经停地址,民用爆破物品的种类、数量。
第十九条 经由路途运送民用爆破物品的,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带着《民用爆破物品运送答应证》;
(二)依照《民用爆破物品运送答应证》答应的种类、数量运送;
(三)民用爆破物品的装载契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车厢内不得载人;
(四)运送车辆安全技能状况应当契合国家有关安全技能标准要求,并依照规则悬挂或许装置契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风险物品警示标志;
(五)运送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应当坚持安全车速;
(六)依照规则的路途行进,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备和人口稠密的当地,不得在答应以外的地址经停;
(七)依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破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戒备,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八)呈现风险状况当即采纳必要的应急处置办法,并陈述当地公安部分。
第二十条 民用爆破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检验后在《民用爆破物品运送答应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破物品运送答应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一条 制止带着民用爆破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许进入公共场所。
制止邮递民用爆破物品,制止在邮寄的货品、行李、包裹、邮件中夹藏民用爆破物品。
第二十二条 请求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依照《法令》和国务院公安部分的规则,向公安部分请求爆破作业单位答应。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答应证》由爆破作业单位地址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分核发,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答应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分核发。
受理请求的公安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查看,对契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答应证》;对不契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答应证》,书面向请求人阐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答应证》有用期3年。有用期届满,需持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有用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部分提出换证请求。
第二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照其资质等级接受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照其资历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照实记载收取、发放民用爆破物品的种类、数量、编号以及收取、发放人员名字,并与民用爆破物品信息体系相一致。收取民用爆破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越当班用量。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收取、发放民用爆破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检。
第二十五条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只能在答应区域内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照其从业规模接受爆破作业项目,不得为不合法的出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不得将接受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不得为本单位或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接受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监理,不得在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一起接受规划施工、安全评价和安全监理。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状况向爆破作业地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分陈述。
制止爆破作业单位出售和变相出售民用爆破物品,制止爆破作业单位将民用爆破物品交由服务目标自行实施爆破作业。[page]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景色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备邻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法令》和国务院公安部分的规则,向爆破作业地址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分请求爆破作业项目答应。受理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查看,对契合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决议;对不契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同意的决议,并书面向请求人阐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则的爆破作业,在提交请求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实施作业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地址地公安部分担任安排实施安全戒备。
第二十七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恪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在安全间隔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戒备人员,避免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查看、扫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破物品。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运用民用爆破物品时,应当将剩下的民用爆破物品挂号造册,报地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分安排监督毁掉。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破物品的,应当当即陈述当地公安部分。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破物品应当贮存在契合国家标准和标准要求的民用爆破物品专用库房内。贮存的民用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越贮存核定容量。
从事爆破作业单位新建、改建的小型民用爆破物品专用库房在投入运用前,由当地公安部分安排检验。民用爆破物品专用库房的治安防备工程竣工后,由公安部分依照规则安排检验。
在爆破作业现场暂时寄存民用爆破物品的,暂时寄存条件应当契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设专人处理、关照。当天爆破作业后剩下的民用爆破物品应当当天清退回库,不得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寄存。
民爆物品处理部分和公安部分对依法没收的民用爆破物品,应当及时安排毁掉。民爆物品处理部分、公安部分不得将没收的民用爆破物品寄存在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企业库房。
第三十条 民用爆破物品蜕变、过期失效或许剩下不再运用的,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挂号造册,提出毁掉实施方案。
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企业毁掉民用爆破物品,由省民爆物品处理部分安排监督毁掉;爆破作业单位毁掉民用爆破物品,由地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分安排监督毁掉。
第三十一条 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的安全出产处理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出产岗位人员,民用爆破物品出售企业的安全处理人员、库房处理人员和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处理人员、库房处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则获得相应的资历,并不得一起受聘于两个以上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企业或许爆破作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 制止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及其人员涂抹、转让、生意、租借、出借《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民用爆破物品出售答应证》、《爆破作业单位答应证》及《爆破作业人员答应证》等证书。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对严重风险源应当挂号建档,进行定时检测、评价、监控,并拟定应急预案,奉告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迫状况下应当采纳的应急办法。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将本单位严重风险源及有关安全办法、应急办法报安全出产监管部分和民用爆破物品处理部分存案。
第三十四条 在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区、实验场、毁掉场和专用库房外部安全间隔内,不得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现已建造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按规则处理。因特别原因确需在外部安全间隔内建造建筑物或许其他设备,需求拆迁、搬家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实验、毁掉、存储等设备的,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树立民用爆破物品挂号准则,照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破物品相关信息输入信息处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民用爆破物品处理部分、公安部分以及其他负有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监督处理责任的部分应当依照责任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购买、运送和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出产作业进行定时查看或许查看,对查看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端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严重事端隐患,应当依法当即采纳强制办法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督处理部分陈述。
查看或许查看应当包含下列首要内容:
(一)贯彻实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法令、法规、规章状况;
(二)拟定和实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准则状况;
(三)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处理责任制实行状况;
(四)民用爆破物品从业人员安全训练和持证状况;
(五)民用爆破物品安全设备、设备的装备状况;
(六)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民爆物品处理部分、公安部分以及其他负有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监督处理责任的部分依法进行监督查看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购买、运送和爆破作业单位进行查看,调阅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状况。
(二)对查看中发现的安全出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许要求期限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则作出行政处罚决议。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法令、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企业的安全出产处理人员、安全处理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出产岗位人员、库房处理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省民用爆破物品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整改,情节严重或许逾期不整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抹、转让、生意、租借、出借相关资历证书的;
(二)一起受聘于两个以上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出售企业的。
第四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违背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实施爆破作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公安部分依法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或许期限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消《爆破作业单位答应证》:
(一)聘任无爆破作业资历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为不合法出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的;
(三)将接受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转包的;
(四)为本单位或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接受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监理的;
(五)领用民用爆破物品后交由服务目标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
(六)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超出答应区域规模从事爆破作业的。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涂抹、转让、生意、租借、出借《爆破作业单位答应证》、《爆破作业人员答应证》等答应证件的,由公安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爆破作业相关人员违背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规则实施爆破作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公安部分依法责令期限整改;情节严重的,撤消《爆破作业人员答应证》:
(一)没有依照资历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在同一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作业人员、安全处理人员或许库房处理人员彼此兼任的;
(三)爆破工程技能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全处理人员、库房处理人员一起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的。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破物品处理、公安、安全出产监管、工商行政处理、交通运送等部分的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处理行政答应的;
(二)不依法实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监督处理责任或许监督处理不力,形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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