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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有关法律如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01:34
跟着近现代以来,人们思维不断解放,女人位置也得到了提高,经济上取得了独立,在家庭之中不再是男性的附庸,离婚也就成为了社会常见现象,在很多离婚案子傍边,涉外离婚是很特别的离婚现象,那么,涉外离婚有关法令怎么规则?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涉外离婚有关法令规则?
1、假如原告在国外久居,可向被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关于不在我国寓居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申述、应诉的,能够托付我国公民、律师或寓居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申述书、答辩状、意见书、托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用。
2、外国人一方不在我国境内,或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当令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托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含经我国外交部承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一起兼有领事衔者),能够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组织代表人在我国法院出庭,参加离婚诉讼。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子:(一)严重涉外案子;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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