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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与复议期限不一致受理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16:52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一般案子的申述期限大多规则的申述期限是三个月,法令规则的在外。这儿的法令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经过的规范性文件”,但有的法令规则申述期限只要十五日,复议法规则的复议期限最短是六十日,那么这儿就存在一个问题,例如,某县卫生局于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根据食物卫生法的规则,作出给予某饭馆罚款五万元的处分决议,某饭馆接到处分决议15日内未提申述讼,在第20日向县政府请求复议,县政府作出保持原处分决议的复议决议后,某饭馆仍不服,在接到复议决议书的第10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法院在立案检查时,对此案应否受理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根据食物卫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申述期限为15日,某饭馆在接到处分决议的第20日请求行政复议,其请求行政复议时已超越了提申述讼的期限,也就意味着其现已丧失了诉权,故人民法院不该受理某饭馆的申述。第二种定见以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食物卫生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都规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能够在接到行政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提申述讼。某饭馆在接到行政复议决议的第10日提申述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笔者以为,内行政复议法实施曾经,行政相对人对卫生机关根据食物卫生法的规则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请求行政复议的期限与提申述讼的期限共同的均为15日。但立法机关为,行政相对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期限15日时刻太短,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寻求救助和做好请求复议的准备工作,因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则,请求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日。这样当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请求复议的期限就有或许善于直接申述的申述期限。内行政诉讼法未修改之前,不可避免的会发作超越直接申述期限,未超越请求行政复议的期限的状况。立法机关延伸请求复议期限是为了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很好地行使其权力,充沛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详细行政行为侵略,所以行政相对人超越直接申述的期限后,也请求行政复议期限内依法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均应当予以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或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未作复议决议的,仍能够依法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⑤。因而,笔者亦附和后一种定见。
上述事例经过合议庭评论一致定见后,判定撤销了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分,由被告返还了原告的罚款,案子宣判后,两边均没有上诉,并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结束,可是经过一个事例能够引发出许多的问题,在实践审判工作中,还会有许多新的问题值得咱们去讨论商讨。
咱们作为行政审判工作者,还仍须持续深入研究行政法系列,期望能为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完美出台奉献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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