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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23:11
关于刑事诉讼有许多的品种,那么关于刑事诉讼又有哪些品种,那么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关于刑事诉讼中署理的品种有哪些建立刑事诉讼署理准则的意义安在的相关常识进行详细的介绍,期望我们在这方面能够有必定的了解。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我国刑事署理的品种有:
(1)公诉案子被害人的署理,即公诉案子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的署理;
(2)自诉案子自诉人的署理,即自诉案子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的署理;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署理,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署理人的署理。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署理准则关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首要,刑事署理有利于及时、精确赏罚违法,署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案情,宣布署理定见,能够促进司法机关及时审结案子,精确地赏罚违法分子,其次刑事署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利益赏罚违法的机关,不行能将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平等,而署理人参与诉讼,就能够署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刑事署理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署理人参与诉讼,协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力,能够进步当事人诉讼活动的合法程度,避免因行使诉讼权力不妥而延误诉讼,然后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的署理品种有哪些?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我国刑事署理的品种有:
(一)公诉案子被害人的署理
公诉案子中被害人的署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承受公诉案子中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的托付,担任被害人的署理人参与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则: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自案子移交审查申述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申述的案子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由此可见,公诉案子被害人的署理,具有如下特色:
(1)公诉案子被害人托付署理人,能够由被害人自己托付,也能够由他的近亲属或法定署理人托付,其他人无权为被害人托付署理人。
(2)被害人的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托付的署理人是被害人的诉讼署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的署理人。
(3)被害人托付诉讼署理人是从案子移交审查申述之日开端的,也就是说,公诉案子在侦办阶段,被害人不能托付署理人。案子移交申述之后,包含一审、二审都能够随时托付署理人。
(二)自诉案子中的署理和反诉案子中的署理
自诉案子的署理,是指在刑事自诉案子中,律师或其他公民承受自诉人或其法定署理人的托付,作为署理人参与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惫规则: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署理人。这一规则标明,自诉案子中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的是自诉人或许自诉人的法定署理人。其他人包含自诉人的近亲属不能为自诉人托付署理人,这一点与公诉案子被害人托付署理人是不同的。依据我国法令的有关规则,律师;自诉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自诉人的监护人、亲朋等,都能够充任署理人,可是正在被履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任署理人。因为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力被掠夺,无法行使诉讼署理的权力。
自诉案子中自诉人的署理人的诉讼位置,有自己的特色,即自诉案子中自诉人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控诉功能。可是当被告人对其提起反诉后,自诉人又成了被告人,享有了辩解权。与此一起,自诉人托付的署理人,也能够承受被告人(原自诉人)的托付作他的辩解人,即由行使控诉功能转到行使辩解功能。事实上是一身二任。相同自诉案子被告人提起反诉,因为其诉讼位置的改变,本来托付的辩解人也能够成为自诉人(原被告)的署理人,即由行使辩解功能转到行使控诉功能,也是一身二任。
(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署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署理,是指承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的托付,以诉讼署理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是刑事自诉案子中诉讼署理与公诉案子中诉讼署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则,公诉案子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自案子移交审查申述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自诉案子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署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申述的案子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奉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子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奉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
刑事诉讼署理人的规模
辩解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阶段,不同国家不尽相同,但大都国家答应辩解律师在诉讼的开端阶段即可行使辩解权,也有的国家答应辩解人在案子进入申述阶段方可行使辩解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三种人能够担任辩解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
3、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
可是,正在履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解人。
刑事署理的意义和品种
刑事诉讼中的署理,是指署理人承受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的托付,以被署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由被署理人承当署理行为的法令成果的一项诉讼活动。从诉讼位置上看,刑事诉讼中的署理人是以被署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的,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其署理活动有必要依据被署理人的毅力,保护其合法权益。一起,诉讼署理人有必要在被署理人的授权规模内进行诉讼,超越授权规模进行诉讼活动所发生的成果,除非得到被署理人的追认,不然被署理人不予承当。
从刑事署理发生的方法看,刑事诉讼中的署理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署理,即根据法令规则而发生的署理;二是托付署理,即根据被署理人的托付、授权而发生的署理。法定署理与托付署理在其署理人的规模、权力和责任等方面有所不同。其相同点在于:一切署理人都有必要在署理权限规模内进行活动;署理人在权限规模内的诉讼行为,与托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具有平等的法令效力;署理人合法署理的法令成果都由被署理人承当。
假如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相关的问题,那么随时欢迎来咨询听讼网的相关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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