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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后悔还能被承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08:33

案情简介
李某1998年4月逝世时留下坐落于本市某路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面积66.5平方米)。他有两个儿子李飞、李明,一个女儿李玲,均以成婚成家。生前,李某与李飞一家日子在一起,李某身后,李飞即以此为理由,要求李明、李玲抛弃承继,由其一人承继该套房子。李玲因在外地作业,回家较少,便赞同了李飞的要求,表明抛弃承继。李明由于日子较困难,住宅严重,就拒绝了李飞的主张。李飞为到达意图,屡次持刀到李明家,要挟称若李明不赞同,就对其一家不客气。李明无法,签下了字据,赞同抛弃承继。1998年8月,李飞到公证处办理了房产公证。李明想想不甘心,遂于1999年2月向法院申述,要求承继父亲的房产,而此刻李玲也要求承继房产。
分析
本案是有关承继权抛弃的法令问题。承继权的抛弃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到遗产处理前享有的作出抛弃自己的承继位置和应继比例的意思表明的权力。承继人均有抛弃承继权的自在,抛弃承继权是一种单独的法令行为,无需寻求任何人的赞同或许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以下简称《承继法》)第二十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由于遗产切割后表明抛弃的不再是承继权,而是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七条规则:“承继人抛弃承继应当以书面方法向其他承继人表明。用口头方法表明抛弃承继,自己供认或有其他充沛依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为有用。”可见,我国法令对抛弃承继权的方法,要求只能选用明示的方法而不能用默示的方法。正由于抛弃承继是以证明的方法作出,故一经作出当即收效,承继人对抛弃承继反悔的,一般应不予供认。若答应随时反悔,将使遗产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况,也不利于发挥遗产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考虑到现实日子中的确或许存在种种原因使承继人有理由反悔,为了保护承继人的合法权益,法令规则承继人反悔能否被供认要视景象而定。详细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十条依据遗产是否现已处理,规则了两种状况:“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承继人对抛弃承继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详细理由,决议是否供认。遗产处理后,承继人对抛弃承继反悔的,不予供认。”
本案中,李明抛弃承继的意思表明在李飞的钳制下作出的,违反了其实在的志愿,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则,这种表明是无效的,归于无效民事行为。而李玲作出抛弃承继的意思表明时并没有人逼迫她,完全是出于自愿,故对其恳求应不予支撑。所以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李玲因自愿抛弃而损失承继权,该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由李飞、李明承继。李飞选用钳制手法迫使李明作出违反实在志愿表明的行为是过错的,应向李明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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