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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死亡 陪酒者视情形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23:01
 事例一:26岁的范某与24岁的古某一起在江苏从事服装加工生意。某日,古某到范某住处喝酒至晚7点左右时,范某接了个邀约搓麻将的电话脱离了家。之后,古某不管范妻劝止,骑上二轮摩托车也脱离了。途中,他的摩托车因发作交通事故倾覆,古某倒地昏倒,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不久,古某逝世。古的爸爸妈妈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范某补偿。法院审理后以为:古某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驾车的危害,却在醉酒后驾车,因而发作交通事故。对此,古某应承当首要职责。范某作为主人,未对古某尽到劝止、维护的职责,对古某逝世的危害成果也应承当相应的职责。法院终究判定范某补偿原告59246.90元。
(材料来历: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爱武)
事例二:据媒体报道,2008年2月25日,广东省东莞市陈某在酒店请朋友吃饭,饭后陈某、莫某和周某三人发现同来吃饭的朋友朱某醉了,便将其送到周某家歇息。到周某家后,周的家人用电话将朱醉酒的状况告诉了朱的爸爸妈妈和妻子。次日清晨3时左右,周某发现朱某没有了生命体征,匆促让女儿打“120”、“110”并告诉朱的家人及陈某、莫某。4时30分,朱某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逝世。2008年5月,朱的家人以周某、莫某和陈某三人为被告,向法院申述要求三被告连带补偿各项丢失计人民币550792.52元。法院审理以为,朱某醉酒是其自己不操控酒量,过量喝酒所形成的,被告及其他同喝酒者对朱某尽到了合理留意职责。判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受害者应当承当首要职责
同样是喝酒醉死,法院却作出了不同判定。为什么同是醉酒逝世,有的陪酒者担责,有的却不担责呢?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国家检察官学院邵世星教授和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游志雄。
“首要应当必定的是,相似案子的首要职责人是受害者自己,这是毋庸置疑的,”邵世星指出,“不管法院是否判定陪酒者担责,受害者自己关于危害成果都应当承当首要职责。因为醉酒者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喝酒过量形成的危害成果应当预见,故其应对本身逝世的成果承当首要民事职责。”
陪酒者首要应尽留意职责
至于陪酒的人要不要担责。首要看陪酒人在酒桌上是否尽到必要的留意职责。邵世星以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则:“公民、法人违背合同或许不实行其他职责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公民、法人因为差错危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危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没有差错,但法律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这儿的“其他职责”是一种概括性标准,包含酒桌上的劝诫、照顾和留意职责。酒席的招集人和其他参与人,对参加者的健康安全都要尽到必要的留意职责。
陪酒者还有安全保证职责
“除在酒桌上尽到留意职责外,酒酣宴罢后,作为陪酒者还有安全保证职责,”游志雄指出,“作为陪酒者,在酒桌上也是有安全保证职责的。而假如陪酒者在酒桌上一再劝酒,没有对一起喝酒者的健康安全尽到必要的留意职责,那么,宴后的安全保证职责就愈加显着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规则:‘从事住宿、餐饮、文娱等经营活动或许其他社会活动的天然人、法人、其他安排,未尽合理极限范围内的安全保证职责致使别人遭受人身危害,补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该条提示,对一起喝酒者酒毕后的安全保证,陪酒者要尽到相应的职责。”根据该司法解说,社会活动安全保证职责的主体也包含相关从事社会活动的天然人。亲朋好友之间彼此请客吃饭,就归于社会情谊活动。宴罢后,一起喝酒者关于醉酒者天然应尽合理极限范围内的安全保证职责。
因而,在前述古某醉酒后发作交通事故逝世一案中,范某作为主人,其应当对一起喝酒的客人实行留意职责及安全保证职责。范某明知古某是驾驭了摩托车来喝酒的,并且对古某喝酒今后不应当驾车是清楚的,可是其酒后自行脱离去打麻将,对古某没有尽到劝止、维护职责,范某对古某因醉酒驾车逝世的危害成果应承当相应职责。而朱某醉死一案中,朱某醉酒后,火伴并未将其弃之不管,而是送至朋友家中,并及时奉告朱的家人,其家人并未前来照顾。第二天清晨周某在发现或许出现问题时及时拨打“120”求助,从被告的行为中,可确定被告已尽了留意、告诉及照顾的附随职责,所以法院终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酒是社会交往中的常见饮品,朋友之间敬酒劝酒是常有的事,但喝酒要适量、劝酒勿过度。醉亡者给自己及家人带来不可估量的丢失;陪酒者善意请客还要补偿也是因小失大。相似事例提示我们:席间觥筹交错的一起也要控制,切勿为了心意伤了身体甚至送了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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