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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辩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20:15
回绝辩解分为两种状况:
榜首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绝辩解人为其辩解;
第二种是,辩解律师回绝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绝辩解这个知识点相关的法条有,《刑法》第39条、《最高法院解说》第38条、第36条、第164条、第165条。
这几条规则的详细联系是:《最高法院解说》第38条和第165条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进一步阐明;《最高法院解说》36条规则的是强制辩解。为了便于了解和解说,下面列出这几条的详细内容。《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则:“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回绝辩解人持续为他辩解,也可以另行托付辩解人辩解。”
《最高法院解说》第36条规则:“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解人:
(一)盲、聋、哑人或许约束行为才能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或许被判处的人。”第38条规则“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解权,回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人为其辩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说第三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回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人为其辩解,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托付辩解人,或许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解人。”第165条规则:“被告人当庭回绝辩解人为其辩解,要求另行托付辩解人的,应当赞同,并宣告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解律师,合议庭赞同的,应当宣告延期审理。
从头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回绝从头托付的辩解人或许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律师为其辩解的,合议庭应当别离景象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允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托付辩解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解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解;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说第三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不予允许。
按照本解说榜首百六十四条、本条榜首、二款规则另行托付、指定辩解人或许辩解律师的,自案子宣告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预备辩解时刻不计入审限。”关于这几条的规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了解:
(一)非应当指定辩解的被告人(非6种人)回绝辩解(1个应当 1个可以允许)非应当指定辩解的被告人(非6种人)回绝辩解,包含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解人和被告人自己托付辩解人的,假如被告人榜首次回绝辩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这种状况下,被告人可以另行托付辩解人,并且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告人另行托付;再次回绝的,可以允许,可是只能自行辩解(从头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回绝从头托付的辩解人或许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律师为其辩解的,合议庭应当别离景象作出处理:
(二)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允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托付辩解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解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解)
(三)应当指定辩解的被告人(6种人)回绝辩解应当指定辩解的被告人(6种人),榜首次回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人为其辩解(1个应当 1个不予或许不应当),假如有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假如没有合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允许。人民法院允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托付辩解人;在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状况下,由所以应当指定辩解,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解人。
从头开庭后再次回绝的,不管有无理由,都不予允许。约束次数是为确保审判及时进行被告人尽管享有独立、完好、无理由约束的回绝辩解权,但该项诉讼权力的行使不是肯定的,特别是在回绝辩解的次数和效能上,依据不同的状况应当有不同的要求和约束。之所以要约束被告人行使回绝辩解权的次数,其意图便是有必要确保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及时有用进行。
因而,最高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说中规则,在一般案子中,即被告人是正常人的状况下,不管是在榜首审程序仍是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回绝辩解人持续辩解后,都有权另行托付辩解人;关于另行托付的辩解人,假如被告人又回绝其持续辩解了,那么法庭也应当允许。可是,被告人回绝辩解人后,不能再行托付辩解人辩解,而只能由其自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行辩解了。换言之,在一个详细的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可以先后托付辩解两次,也可以先后回绝辩解两次,但最多也只要两次。因为审判法庭有必要给予辩解人必要的预备辩解的时刻,这个期限一般不能少于10日。可见,在回绝辩解这个问题上,假如没有次数的约束就会导致法庭审判活动被无限期延迟下去的现象发作。之所以要约束被告人行使回绝辩解权的法令效能,其意图是为了保证被告人的中心诉讼权力——辩解权可以得到有用执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则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说,在特别案子中,即当被告人别离是未成年人、聋人、哑人或或许被判死刑的人和约束行为才能的状况下,假如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责任的律师担任辩解人,为被告人辩解。
关于不管是自己托付的仍是法院指定的辩解人,被告人回绝辩解的,假如有合理理由,法院应当允许,但被告人或许法定代理人应当另行托付辩解人,若没有托付则应当由法院另行指定辩解律师。关于另行托付或许另行指定的辩解人、被告人不管有无理由,也不管理由是否合理,都不得再行回绝,或许说回绝无效。这是因为关于特定的被告人,法令设置了强制辩解准则。立法者假定这些特别的被告人,因为受自身条件的约束,仅凭他们自己无法正确、全面行使法令赋予的辩解权力。回绝辩解、不要辩解人的情绪,可以说便是缺少辩解才能的一种体现。因而,法令责成法院有责任保证这样的被告人有必要在有辩解人辩解的状况下承受审判,不然,就构成诉讼程序严重违法。法院不能以尊重被告人的回绝辩解权为由减免自己承当的应当指定辩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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