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离婚时夫妻的债务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00:15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款, 离婚时洽谈调停不成的,法院应按《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民通定见》第43条,<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17条,对债款是归于个人债款仍是夫妻一起债款进行确认,然后在夫妻内部进行切割.
对该债款一方若能供给根据,证明该债款不是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具有<处理产业切割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四种景象之一,该债款不能确认为夫妻一起债款,应完全由一方承当。但关于债权人,两边还要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至於对此的举证责任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争议.关于夫妻内部的债款切割,俺并不认为有“推定一起债款”法律规则。对此的举证责任承当上,须由法官根据该债款的具体情况,按照《民诉根据规则》第七条的规则进行确认,不宜搞一刀切。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对该债款另一方若能供给根据,证明该债款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该债款完全由一方清偿,另一方不承当连带清偿债款.
这样了解对吗?
请各位长辈们宣布下定见。
对该债款一方若能供给根据,证明该债款不是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具有<处理产业切割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四种景象之一,该债款不能确认为夫妻一起债款,应完全由一方承当。但关于债权人,两边还要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至於对此的举证责任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争议.关于夫妻内部的债款切割,俺并不认为有“推定一起债款”法律规则。对此的举证责任承当上,须由法官根据该债款的具体情况,按照《民诉根据规则》第七条的规则进行确认,不宜搞一刀切。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对该债款另一方若能供给根据,证明该债款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该债款完全由一方清偿,另一方不承当连带清偿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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