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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8:00
单位没有提示续签劳作合同,员工不服劳作裁定成果而申述到法院。今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原告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向劳作者韩某付出10171.94元。
原告宁夏大厦诉称:韩某在宁夏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劳作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在劳作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宁夏大厦作业,但韩某一向回绝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去职务,两边的劳作联系免除。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裁定,要求宁夏大厦向其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薪酬。
2009年6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仲字[2009]第1327号判定书,判定宁夏大厦向韩某付出2008年9月的薪酬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签定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差额9067.43元。现宁夏大厦不服该判定书,以为两边没有续签劳作合同主要原因系韩某回绝,故不赞同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差额9067.43元,但赞同付出2008年9月的薪酬1104.51元。
被告韩某辩称:其与宁夏大厦树立及停止劳作联系的时刻现实,此间其确在宁夏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可是,两边所签劳作合同到期后,宁夏大厦从未找他续签过劳作合同。现在韩某认可裁定判定成果,不赞同宁夏大厦的诉讼请求。
法院以为,本案焦点系两边没有续签劳作合同应由谁负责。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宁夏大厦请求证人刘某、宋某出庭作证。刘某、宋某证明说在2008年6、7月间从前接到过宁夏大厦人事部的电话,告诉韩某地点的工程部去签合同,宋某将此告诉传达给了韩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2008年4月2日,宁夏大厦与韩某的劳作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宁夏大厦作业,两边应当续签书面劳作合同。证人宋某虽证明宁夏大厦曾告诉韩某续签劳作合同的现实,但关于韩某不予续签的状况,法院以为宁夏大厦仍应负有提示韩某续签的职责。可直到2008年12月22日两边免除劳作联系时,宁夏大厦未采纳任何办法实行此职责。所以两边没有续签劳作合同的职责应由宁夏大厦承当,其应依法付出韩某二倍薪酬差额。宁夏大厦不赞同付出的诉讼请求,缺少根据,法院不予支撑。故判定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向韩某付出2008年9月份薪酬及2008年5月至12月的二倍薪酬差额合计1017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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