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5:37
发布部分: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外合资运营、中外协作运营、客商独立运营企业(以下总称开发区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应自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请求挂号,收取运营执照。外国和港澳等区域企业在开发区建立常驻代表安排或许派常驻代表,应自我国有关部分或许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请求挂号,收取挂号证或许代表证。 第四条 开发区企业请求挂号,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许总经理、副总经理联合签署的企业挂号请求书;(二)我国政府有关部分颁布的企业同意证书;(三)企业出资各方签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规章、董事会成员名单中外文副本;(四)企业出资各方所在国或许区域有关当局发给的注册证书副本;(五)同企业出资各方别离有事务来往的金融安排出具的本钱信誉证明。 第五条 开发区企业请求挂号,应以中外文字填写挂号表一式三份。挂号的首要项目为:企业称号,地址,出产运营范围,出产运营方式,注册本钱和合资、协作各方的比例,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许厂长、副厂长,同意文件的机关、文号和日期,员工总人数,外国员工人数。 第六条 外国和港澳等区域企业在开发区建立常驻代表安排或许派常驻代表请求挂号,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董事长或许总经理签署的请求书,其首要内容包含:常驻代表安排的称号和担任人员或许常驻代表,事务范围,驻在期限;(二)我国有关部分或许开发区管委会的同意文件;(三)企业委任常驻代表安排人员或许常驻代表的简历和授权书;(四)企业所在国或许区域有关当局发给的注册证书副本;(五)同企业有事务来往的金融安排出具的本钱信誉证明。金融业、保险业请求建立常驻代表安排或许派常驻代表,除提交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则的文件外,还须提交经注册会计师核实的企业总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年报、安排规章、董事会成员名单。 第七条 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对开发区企业请求注册以及外国和港澳等区域企业建立常驻代表安排或许派常驻代表挂号所提交的文件,经审阅契合本规则,准予注册挂号,并按规则收取注册挂号费,发给运营执照或许挂号证、代表证。 第八条 从核发注册挂号证书之日起,企业或许常驻代表安排即告建立,常驻代表即可上任,其合理的出产、运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法规维护。 第九条 外国和港澳等区域企业的常驻代表安排或许常驻代表,凭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核发的挂号证或许代表证,向开发区税务、银行、公安部分处理交税挂号、银行开户、居留(寓居)证收取事宜。 第十条 中外合资运营、中外协作运营企业运营执照的有效期,为企业合同规则的运营期限。客商独立运营企业运营执照的有效期,为企业被同意的运营期限。常驻代表安排挂号证或许常驻代表证每年换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