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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03:12

赵明2002年5月被某单位招用为劳作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5年。在合同中,两边约好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薪酬200元。 
赵明在上一年9月份看新闻得知,他们那里规则的最低薪酬标准每个月不能低于260元。可是赵明领薪酬的时分,仍是200元。 
赵明找到单位,要求按260元的最低薪酬发给自己。可是单位却不赞同。 
单位的答复是他还在试用期,不适用最低薪酬标准。这个最低薪酬仅仅针对正式工的吗? 
律师:试用期内劳作者的薪酬标准能够由用人单位自行确认,可是却不能低于企业最低薪酬标准。最低薪酬是指劳作者在法定时间内供给了正常劳作的前提下,其地点的企业应付出的最低劳作报酬。本案中这家单位以最低薪酬不适用试用期职工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了赵明的申述后,经审理判决,企业按最低薪酬标准付出赵明薪酬,补发其缺乏部分。 
提 示:《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57条: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构成或树立劳作联系后,试用、娴熟、见习期间,在法定作业时间内供给了正常劳作,地点单位应当付出其不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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