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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23:42
劳作联系的建立,须一方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且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有必要构成办理与被办理的从属联系。若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该怎么证明存在劳作联系。听讼网为您介绍。
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一起劳作联系的建立条件
劳作部[2005]12号《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一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
3、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该规则着重一起具有以上一切条件才干建立劳作联系。
一起该告诉第二条又规则,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职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考勤记载;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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