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六年仍为临时工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7:07
事例
常某于1993年12月退伍,1994年10月,当地计划委员会、劳作局、退伍安购置联合下发《关于给乡镇退伍义务兵常某同志分配作业的告诉》,将常某组织为全民固定工,分配到当地一银行作业,并由市劳作局向银行开出了《全民正式工介绍信》,银行接纳了常某的退伍档案。常某上班后(担任运钞车司机),银行一直对其按临时工对待,月薪酬规范380元。从1994年起,常某屡次找单位领导反映,要求处理编制及薪酬等各种待遇问题,但银行以该体系属笔直领导,没有人事接纳权,一起又没有编制目标为理由没有处理。但与常某同年入伍同年退伍同年分配的退伍兵李某于1994年7月上班后,却享用正式在编人员待遇,而且与该银行签定了劳作合同,由该行为其交纳了各项保险费用,现其月薪酬规范为758元。2000年4月8日,常某再次要求处理其问题无果后,提起劳作争议裁定,裁定委员会做出判定:被诉方自2000年2月起,补发申述人的薪酬,规范为每月758元(扣除现已收取的380元);被诉方与申述方洽谈补签劳作合同;被诉方自1994年10月起,为申述人补缴养老、赋闲保险金,从2000年元月起,按正式在编人员补缴人寿保险金。常某不服,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常某系退伍军人,退役后应由国家统一分配,被告接纳原告后,应当按全民合同工在编人员待遇对待。但被告既未退回档案,又不按正式在编人员对待,其称体系属笔直领导,没有人事组织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告要求处理编制,不是民事案件审理的规模,故其恳求不予支撑,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及原劳作部关于《违反〈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的相关规则,判定被告于判定收效之日起20日内按全民固定工待遇与原告常某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补缴原告应享用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补发各项福利待遇;于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补发拖欠原告薪酬40950元,并按25%加付补偿金,补发原告2000年4月至实施之日薪酬(月薪酬758元);原告的其他恳求不予支撑。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定,以为常某未在银行作业满10年,无权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银行为常某拟定的薪酬规范,不违反《劳作法》规则的最低薪酬保障制度,由此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这是一例因退伍军人安顿遭到单位不公正待遇而引发的劳作争议纠纷案件。退伍义务兵安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作业,事关国防建设和社会安稳的全局。《退伍义务兵安顿法令》第九条规则,原是乡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执役前没有参加作业的,由国家统一分配作业,实施按体系分配任务、包干安购置法,各接纳单位有必要妥善组织。因接纳单位推拖形成退伍义务兵不能准时上岗作业的,由接纳单位补发自复员退伍军人安购置公室开出安顿介绍信之日起的薪酬,据此,当地安购置分配义务兵的作业是一种政府行为,银行有必要无条件承受,上级应予以合作处理编制,如安顿确有困难,银行应及时把档案退回安购置,由安购置从头安顿。本案中被告该银行接纳原告常某的档案已有6年之久,安顿有困难却未及时向政府反映,以无编制为由把全民正式工按临时工对待,掠夺了原告应享用的各项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常某于1993年12月退伍,1994年10月,当地计划委员会、劳作局、退伍安购置联合下发《关于给乡镇退伍义务兵常某同志分配作业的告诉》,将常某组织为全民固定工,分配到当地一银行作业,并由市劳作局向银行开出了《全民正式工介绍信》,银行接纳了常某的退伍档案。常某上班后(担任运钞车司机),银行一直对其按临时工对待,月薪酬规范380元。从1994年起,常某屡次找单位领导反映,要求处理编制及薪酬等各种待遇问题,但银行以该体系属笔直领导,没有人事接纳权,一起又没有编制目标为理由没有处理。但与常某同年入伍同年退伍同年分配的退伍兵李某于1994年7月上班后,却享用正式在编人员待遇,而且与该银行签定了劳作合同,由该行为其交纳了各项保险费用,现其月薪酬规范为758元。2000年4月8日,常某再次要求处理其问题无果后,提起劳作争议裁定,裁定委员会做出判定:被诉方自2000年2月起,补发申述人的薪酬,规范为每月758元(扣除现已收取的380元);被诉方与申述方洽谈补签劳作合同;被诉方自1994年10月起,为申述人补缴养老、赋闲保险金,从2000年元月起,按正式在编人员补缴人寿保险金。常某不服,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常某系退伍军人,退役后应由国家统一分配,被告接纳原告后,应当按全民合同工在编人员待遇对待。但被告既未退回档案,又不按正式在编人员对待,其称体系属笔直领导,没有人事组织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告要求处理编制,不是民事案件审理的规模,故其恳求不予支撑,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及原劳作部关于《违反〈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的相关规则,判定被告于判定收效之日起20日内按全民固定工待遇与原告常某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补缴原告应享用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补发各项福利待遇;于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补发拖欠原告薪酬40950元,并按25%加付补偿金,补发原告2000年4月至实施之日薪酬(月薪酬758元);原告的其他恳求不予支撑。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定,以为常某未在银行作业满10年,无权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银行为常某拟定的薪酬规范,不违反《劳作法》规则的最低薪酬保障制度,由此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这是一例因退伍军人安顿遭到单位不公正待遇而引发的劳作争议纠纷案件。退伍义务兵安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作业,事关国防建设和社会安稳的全局。《退伍义务兵安顿法令》第九条规则,原是乡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执役前没有参加作业的,由国家统一分配作业,实施按体系分配任务、包干安购置法,各接纳单位有必要妥善组织。因接纳单位推拖形成退伍义务兵不能准时上岗作业的,由接纳单位补发自复员退伍军人安购置公室开出安顿介绍信之日起的薪酬,据此,当地安购置分配义务兵的作业是一种政府行为,银行有必要无条件承受,上级应予以合作处理编制,如安顿确有困难,银行应及时把档案退回安购置,由安购置从头安顿。本案中被告该银行接纳原告常某的档案已有6年之久,安顿有困难却未及时向政府反映,以无编制为由把全民正式工按临时工对待,掠夺了原告应享用的各项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于法无据,于理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