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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有哪些规定以及什么情况下不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01:21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子中,人民法院关于所涉商标是否著名不予检查:
(一)被诉侵略商标权或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立不以商标著名为现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略商标权或许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令规则的其他要件而不建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运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并经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形成相关大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则处理。
问:司法解说规则了在某些案子中法院关于所涉商标是否著名不予确定,这是为什么?
答:司法实践中,只需在商标著名是构成被诉侵略商标权或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令要件现实时,才有必要确定著名商标。一起,为避免当事人单纯地获取著名商标的司法确定,不正当地寻求法令维护以外的其他含义,司法实践中一向遵从按需确定准则,着重著名商标的确定有必要为审理案子所必需,严厉掌握著名商标司法确定的规模。鉴于此,为遵从按需确定准则以及规范和一致司法确定规模,在总结审判经历的基础上,司法解说第二条关于需求确定著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子类型作出了规则,且在第三条中规则了不需求确定著名商标的景象,从不同视点对著名商标司法确定的适用规模作出限制。即只需在审理触及著名的注册商标跨类维护、恳求中止危害著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企业名称与著名商标抵触的侵略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子中,才能够确定著名商标。
这儿我想特别着重阐明,在司法解说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则过“以注册、运用的域名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为由提起的诉讼”也能够确定著名商标,而在此次发布的司法解说中删除了相关规则。主要是考虑,只需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必定的知名度,被告注册、运用与其相同或许近似的域名,足以误导相关大众,即能够确定构成侵略商标权或许不正当竞争,原告的权力能够获得维护和救助,无需再以确定著名商标为前提条件。因为域名的请求、注册较为简单,如以确定商标著名作为对立此类域名注册或许运用的前提条件,易于使当事人“自行”注册域名并据此提起诉讼寻求确定著名商标,到达成心“设局”确定著名商标的意图。此类现象已多为有关方面所诟病。鉴于此,持续沿袭域名司法解说的做法,在此类案子中确定著名商标既无必要,又易于被乱用。并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三)项规则,“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附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经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简单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则的“给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行为,该条规则已关于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不再作特别要求。为统筹处理上述两个司法解说与本司法解说的和谐适用,并实在有效地遏止乱用著名商标确定准则的现象,本司法解说第三条第二款将此类案子作为不予检查著名商标的景象予以规范,并一致了此类案子的确定规范。
并且,著名商标司法确定是在个案中为维护著名商标权力的需求而进行的法令要件现实的确定,归于确定现实的领域,为尽量削减当事人使用著名商标确定追逐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时机,司法解说第十三条规则:“在触及著名商标维护的民事纠纷案子中,人民法院关于商标著名的确定,仅作为案子现实和判定理由,不写入判定主文;以调停方法审结的,在调停书中对商标著名的现实不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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