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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缺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8:30
有些当事人经常会咨询到一个问题,便是相对于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存在哪些坏处,现总结如下: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履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相同,具有强制履行力。协议离婚后,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离婚协议中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申述,让法院承认离婚协议有用并赋予强制履行权力后,再恳求法院履行。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躲藏后患。因为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令本质,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令知识相对较少,在审阅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躲藏的危险,或对一方当事人晦气的要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作。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力。依据《婚姻法解说(二)》的规则,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便是说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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