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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7:29
【事例】
2010年12月20日,乔某至北京金炫澈技术推广有限公司(以下称整形公司),承受下颌角整形、无下巴成形术、中面部拉皮、颧骨缩小术、脂肪移植术并付出手术费21万。2012年2月,乔某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整形公司手术失误,致其术后脸部洼陷、精神痛苦。整形公司不是医疗组织,不具有相应手术资质且未奉告主治医生不具有行医资历,构成诈骗,故要求法院依据《顾客权益维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判令整形公司交还医疗费21万,补偿丢失21万。整形公司辩称其行为不存在诈骗,乔某对法令了解有误,两边之间应是医疗服务合同联系,不该适用《消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关于整形公司主体问题,法院采信该公司的建议,承认该公司与北京金炫澈整形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金炫澈美容诊所)系同一主体,主体适格。整形公司系营利性医疗组织,展开的医疗美容服务与非营利性医疗组织为康复患者健康进行的医疗服务性质不同。乔荷为本身美容需求,与整形公司树立了现实上的医疗美容服务联系,其合同意图是经过手术使表面愈加美丽,应确定乔荷从整形公司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归于个人消费行为,两边之间归于消费服务合同联系,应当受《消法》调整。依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办理目录》的规则,整形公司作为医疗美容诊所,仅能展开一级美容项目,但其为乔荷所做的六项手术中,只要自体脂肪打针移植术一项归于一级美容项目。整形公司超规模展开美容手术,且无依据标明其已向乔荷奉告其相应资质及展开美容手术项目规模,致使乔荷误以为其可以进行相关美容手术,与其树立了合同联系,故整形公司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联系的树立和实行过程中成心隐秘现实,构成诈骗。现乔荷提交的依据不能证明整形公司就自体脂肪打针移植术这项手术构成违约,故在扣除该项手术费后,整形公司应当补偿乔荷相当于其他手术费数额的丢失。因两边未约好各项手术费价格,故法院依据两边提交的依据裁夺补偿数额。乔荷要求整形公司返还美容手术费21万元,实践上是要求吊销服务合同、康复至合同实行前状况。整形公司虽未尽照实奉告职责,存在诈骗,但其合同职责是一种服务行为,在其完结该服务行为后,在客观上无法返还。乔荷应当举证证明整形公司的手术存在瑕疵,对其构成危害,致使其合同意图无法完成,才干要求该公司交还手术费。现乔荷提交的依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建议,经法院释明后,其不恳求进行相关司法鉴定,应当承当晦气的法令成果,法院对其建议不予采信。故乔荷要求整形公司交还手术费21万元的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
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则作出如下判定:一、北京金炫澈整形医疗美容诊一切限公司于判定收效后七日补偿乔荷二十万元;二、驳回乔荷的其他诉讼恳求。
一审判定后,整形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整形公司上诉称:我方在树立和实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成心奉告虚伪状况或隐秘真实状况的行为,原审法院确定我公司超规模展开美容手术,构成诈骗,属确定现实过错;我公司为乔荷施行的手术未对其构成任何损伤,原审法院适用《消法》判令我公司补偿乔荷20万元,缺少现实及法令依据,且适用法令显着不妥。故恳求吊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乔荷的悉数诉讼恳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整形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乔荷与整形公司虽未签定书面的医疗服务合同,但两边已构成了现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联系。依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办理目录》的规则,整形公司作为医疗美容诊所,仅能展开一级美容项目,而其为乔荷所做的六项手术中,仅有一项归于其可以展开的一级美容项目。该公司无视国家行政法规规则,超规模展开美容手术的行为过错,应当予以批判。一起,因为乔荷对手术作用不满意,以为给其构成危害,为此供给了由整形公司制造并保管的术前、术后的相片佐证其所述建立。经审查,相片已开始证明乔荷所述手术给其构成必定危害的现实存在,在此状况下,整形公司坚持以为手术成功,就应对此负有举证职责。但整形公司没有进一步举证,视为其抛弃了举证的权力,应自行承当晦气的成果。故本院确定乔荷所述手术对其构成危害的现实建立。另,本院以为,整形公司既存在超规模、超资质为乔荷施行多项美容手术的违法行为,一起还存在供给的医疗美容服务作用欠安乃至给乔荷构成必定程度危害的状况,现乔荷有官僚求其交还部分服务费并就该公司给其构成的危害给予必定的补偿。因两边没有就各项手术独自约好价格,乔荷也未供给其他依据证明其现状详细是因金炫澈公司施行的哪项手术所形成的,故本院无法直接核算出金炫澈公司应当交还的费用。一起,应当指出,乔荷在挑选医疗美容组织时,也应当尽到必要的留意职责,对此其也应承当必定的职责。原审法院判令金炫澈公司补偿乔荷20万元,驳回乔荷要求交还美容手术费的恳求,因乔荷对此判定成果表示同意,本院以为,结合本案实践状况,判令金炫澈公司实践承当20万元的数额,根本妥当,为了防止当事人的诉累,关于原审判定成果应予以保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本院判定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分析】
本案处理要点首要在于医疗美容胶葛是否应适用《消法》。医疗美容胶葛被界定为医疗胶葛的一种,一般都以医疗服务合同胶葛为案由立案。医疗美容虽具有医疗服务的根本特征,但也有自己的特色,故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其应适用《消法》仍是与一般医疗胶葛相同,适用侵权法和合同法,存在争议。
建议医疗美容胶葛应适用《消法》的观念首要以为:一、医疗美容服务可以确定为日子消费行为。它不具有国家公益性;首要意图并非医治疾病,而是满意就医者的心思需求;医疗美容组织具有营利性;就医者与一般顾客相同,在医疗组织及详细医疗行为的方法上都享有自主挑选权,以上特征均契合《消法》关于日子消费行为的界说。二、医疗美容就医者与医疗组织比较,在专业知识、社会位置、经济能力等方面,仍处于弱势位置。适用《消法》可以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契合《消法》维护弱者的立法意图。本案中,一审法院便采用了该观念,确定整形公司超规模手术,且未照实奉告,存在诈骗,但最后又并未依照《消法》相关条款处理,仅判令整形公司在扣除其有资质的一项手术费后,补偿乔荷其他项手术费丢失。
另一种观念建议,在现行的法令规范下,医疗美容胶葛不该独自适用《消法》。笔者支撑此种观念,理由如下:一、从医疗美容的概念上看,其内行为主体、资质要求、行为方法、意图及行政办理等多方面都差异于一般的日子美容。且在审判实践中,并非一切的医疗美容都只是是为了到达变美丽的作用,更多的是含有必定的医治、纠正意图。故不能将医疗美容简略等同于一般消费行为。二、在法令适用上,侵权法及合同法现已就医疗胶葛进行了规制,医疗美容胶葛已然被归于医疗胶葛的大领域,就应在侵权法、合同法规模内寻觅救助,而不该再独自适用《消法》。例如,本案中,我院便引证合同法,确定整形公司超规模、超资质进行手术,并对乔荷构成了危害,应交还乔荷部分服务费并给予补偿。因两边没有详细约好各项手术费规范,乔荷也没有清晰其危害是哪一项手术所形成的。在无法详细核算各项费用及丢失,乔荷亦认可一审判定的状况下,为防止当事人诉累,保持了一审判定成果。三、如果在医疗服务合同胶葛案件中适用《消法》,便会构成不同医疗美容胶葛适用不同法令的局势,会引起法令不一致,晦气于完成法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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