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二胎生育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04:12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
发起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舞晚婚晚育,制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到达法定婚龄决议不再成婚并无子女的妇女,能够采纳合法的医学辅佐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能够再生育的;
(二)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两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判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两边为乡村乡民或许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收取薪酬的原员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奉养女方爸爸妈妈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新伤残武士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两边均为乡村乡民或许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收取薪酬的原员工,一方无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离婚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两边各有一个子女,其间一个子女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详细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