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17:32一、根本案情
2003年7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潞乡镇南刘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与被履行人张某签定土地租借合同,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土地10亩租借给张某。自2005年张某在未处理用地手续的状况下,在租借的土地上建造厂房。请求履行人北京市疆土资源局于2007年2月8日对张某不合法占地行为立案查询,经现场勘察,张某所建厂房实践违法占地面积6811.8平方米(合10.22亩)。2008年6月24日请求履行人对张某作出疆土资源行政处分决议书:确定张某在未获得疆土部分用地手续状况下,私行占用北京市通州区潞乡镇南刘各庄村土地建造厂房的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则,责令张某交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15日内撤除不合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康复土地原状。张某在规则的期限内对行政处分决议书未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述。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疆土资源局依法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
在对此案检查过程中,被履行人张某供认不合法占地上所建厂房是其所建,但称其已于2007年末将厂房卖与别人,但未能供给根据。
二、审理成果:裁决准予履行
三、剖析定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北京市疆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的被处分人应该是谁?
一种定见以为被处分人是违法占地的建造者张某,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造,需求运用土地的,有必要依法请求运用国有土地;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没有依照该规则处理相关手续的,施行了违法占地的行为人便是疆土部分处分的相对人。
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处分人是实践占地的人,理由是违法占地人将土地及地上物租借或出卖别人,违法占地的建造者没有实践占用土地,其对疆土部分的处分决议书会置之脑后,承租人或买受人的权益无法保证,如根据足够,应处分实践违法占地人。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疆土部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则查办违法占地行为的非诉行政履行案子急剧上升,此类案子确定的违法占地的现实是清楚的,但违法占地的相对人在实际中非常复杂,呈多样化,给法院检查此类案子增加了难度。《土地管理法》关于违法占地施行建造的人都具有哪些状况,应处分什么状况下的相对人没有明确规则,从法令字面了解是要处分违法占地的建造者,其或许租借或出卖土地及地上物,但其是违法占地的建造者,应予处分。在检查过程中常常呈现由于违法占地的建造者称已将地上物卖予别人,处分其将地上物撤除康复原状,其对处分决议置之脑后,而是买受人出头阻挠,假如法院确定买受人为处分的相对人,直接的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的生意协议有用,司法权替代了行政权,有悖法令的主旨。笔者以为承租人或买受人与违法占地的建造者是一种民事法令关系,假如他们以为有丢失也能够经过其他途径处理;假如确定违法占地的建造者以生意或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土地的,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分,现张某没有提交根据证明其所述现实,请求履行人疆土局处分张某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