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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还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20:45
【案情】
2008年10月,受害人姚某(80岁)在芦溪县南坑镇赶集,后欲乘坐县际班车回家,在上车进程中,姚某左手捉住车门。右腿向上迈时,客车驾驶员叶某忽然发动车辆形成姚某跌倒在地,致右腿腿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姚某因该事端右腿功用部分损失构成九级伤残。2008年10月18日,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通路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确定客车驾驶员叶某因操作不妥负此事端的悉数职责,当事人姚某不负此事端职责。
另查明2008年10月1日,事端客车所属轿车运送公司向人寿稳妥公司投保了营运客车驾乘人员意外损伤险,向大地稳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
【不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姚某在受伤时是否归于乘客。
姚某若归于乘客则应由承保营运客车驾乘人员意外损伤险的人寿稳妥公司承当补偿职责,若归于行人则由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的大地稳妥公司承当补偿职责。
第一种定见以为,姚某系为了乘坐该趟班车而形成的事端且事端发作时其正在上车进程中归于客车乘客,应由承保营运客车驾乘人员意外损伤险的人寿稳妥公司在稳妥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姚某在事端发作时并不在车上,其跌倒也是发作在车外,故应归于车外人员即行人,应由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的大地稳妥公司在稳妥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得知,交强险的补偿目标为本车人员与被稳妥人以外的人员。而依据我国稳妥行业协会公布的《机动车商业稳妥行业根本条款》中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职责稳妥条款》有关规则,车上人员险的补偿目标是稳妥事端发作时在被稳妥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因而,若确定姚某在事端发作时为行人,则适用交强险补偿,若确定乘客,则适用驾乘险补偿。关于在上下车进程中受伤的人员归于乘客仍是行人,相关法令和司法解释都未有清晰的规则。笔者以为,因车辆原因引起的乘客受伤,若是在上车进程中受伤,只需乘客没有彻底登上车辆(以双脚彻底离地在车上为标志)则仍为车下人员即行人,适用交强险补偿;若是在下车进程中受伤,只需乘客没有彻底脱离车辆(以双脚着地为标志)就不归于行人即“第三者”,适用驾乘险补偿。
一、依据上下车进程的特色。乘客的上车是从车外到车内的进程,也便是从车外人员即行人转化为乘客的进程。上下车是一个接连的进程,都应以其终究意图登上车辆或脱离车辆完成为该进程完毕的标志,若终究意图未完成,则仍处于转化前的状况,即上车进程中受伤仍按处于车下状况处理,下车进程中受伤仍按处于车上状况处理。本案中,姚某在上车进程中、没有彻底进入车辆时受伤,其安全到达车辆内部的意图并未完成,也当然不能确定其已经成为乘客。
二、依据先行行为的发作时刻。依据民法侵权理论中的因果联系学说,先行行为是导致危害成果发作的原因,危害成果仅仅先行行为效果的具体表现和必定延展。关于交通事端稳妥补偿而言,受害人与被稳妥车辆在事端发作时的方位联系决议了适用稳妥的品种,也因而,只需事端的发作是一个接连的进程,中心并无其他外在介入要素的影响,以先行行为发作的瞬间时刻进行判别,此刻受害人在车下就属行人,在车上就归于乘客,而不是危害成果呈现的时刻。本案中,先行行为驾驶员操作不妥导致车辆忽然发动发作在姚某上车进程中,依据上述第一点的剖析,此刻姚某为行人状况,故适用交强险补偿。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交通事端确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端确定书清晰确定轿车运送公司所属客车致姚某危害事情为路途交通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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