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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6:04
产品职责,是指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别人人身危害或许产业危害,该产品的出产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当的一种特别民事侵权职责。产品职责的特征能够经过与合同职责、产品质量职责的比较,来清晰产品职责的特性。下面听讼网小编处理了网友们提出的经济纠纷法令咨询问题,希望能协助到你,以下是民事法令咨询中的法令常识内容,希望能处理你们的疑问,如有其它疑问,可登陆听讼网进行听讼网qq咨询。
一是职责主体不同。
产品职责中,受害人挑选侵权之诉,可挑选出产者或销售者,或许出产者、销售者作为一起被告,要求其承当连带职责。但受害人挑选合同之诉,则只能将合同联系的合同另一方作为职责主体。
二是抗辩事由不同。
抗辩事由分法定抗辩事由及约好抗辩事由(即设定免责条款)。产品职责中,产品有缺点,出产者并非在任何景象下皆可承当职责,各国在产品职责法令中均规则了有关法定免责事由,比如:“自担危险”、“非正常运用”、“乱用产品以及私行改动产品”、“开发危险”、“产品未投入流转”,等等,但对顾客发现产品有缺点而运用该产品形成危害的景象,并不作为抗辩事由,而只是作为削减补偿职责的根据,故就产品职责而言,各国均未答应当事人事前设定免责条款革除其产品职责。而在合同职责中,除法定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事前约好免责事由。
三是职责方式不同。
产品职责的职责方式仅一种,即危害补偿。各国尽管对危害补偿规模规则各有不同,但大多数国家只补偿受害者固有利益的危害,而对缺点产品自身的危害及可得利益丢失不予补偿,个中原由于大多数国家产品职责法意图在于维护顾客的生计权力而非经济权力。但受害人若提起合同之诉,则可要求采纳补救措施,如修补、替换或许退货。如采纳补救措施仍有丢失的,则可要求补偿丢失。合同的危害补偿意图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期权力益和信誉利益的丢失,如果因产品缺点使受害人遭到可得利益的丢失,受害人挑选合同职责可使其取得可得利益的补偿。别的,某些国家的产品职责法规则了精力危害补偿,但合同职责则不触及精力危害补偿问题。
四是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职责诉讼时效,各国有专门规则,欧共体国家规则为3年,美国《一致产品职责演示法》亦规则了3年,我国规则为2年,别的,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则了10年的除斥期间,即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要求补偿的请求权,在形成危害的缺点产品交给开始顾客满10年损失,可是,没有超越明示的安全运用期的在外。对合同职责之诉讼时效,大陆法系国家规则了短期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至1年,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无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则,适用一般契约法的诉讼时效。五是诉讼统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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