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缴社保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18:10在劳动合同建立的用工时间内,用人单位应该为企业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购买基数以职工签定劳动合同的薪酬为准,未准时交纳的将发作滞纳金。那么,企业补缴社保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第十三条规则:缴费单位未按规则交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许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那么,因征收社会保险而发作的滞纳金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引发了很大争议,咱们就来看看税法是怎么界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第十条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下列开销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付出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钱;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资产的丢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则以外的捐献开销;
(六)资助开销;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开销;
(八)与获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开销。
误区解读: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3项及《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10条规则,不答应扣除的滞纳金,税法只罗列了税收滞纳金,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法无明文规则不纳税的准则,其他各类滞纳金已然没有罗列,则能够依法理解为答应在税前列支。即企业发作的社保滞纳金能够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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