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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在证据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9:43
所谓信用卡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假造的或许报废的信用卡,或许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或许运用信用卡进行歹意透支等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的歹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信用卡欺诈案子,证明其透支行为一般很简单,只需求提取一下持卡人的账户存款凭据及其凭据就可以得到证明,除非别人冒用或许假造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的消费,证明信用卡欺诈违法的关键是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具有欺诈的成心,关于信用卡欺诈的成心证明一般在实务中分为两种景象:一种景象是若具有运用假造的信用卡、运用报废的信用卡的或许假充别人的运用信用卡的行为,均已满足证明行为人片面上具有欺诈的成心,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信用卡处理需求供给自己的身份材料,而这些身份材料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私人道,自己不行能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运用假造的信用卡、运用报废的信用卡或许冒用别人的信用卡;另一种景象是在透支信用卡的情况下,则有必要证明行为人出于歹意,这一点是刑事律师值得特别注意的;而所谓歹意不仅仅在于事前当事人是否知道发卡银行规则的透支限额和透支期限,更为重要的是须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还要证明这一现实,公诉机关不仅仅要证明发卡行发出了催款告诉,并且还要证明其告诉的方法是持卡人指定的经银行认可的,此外还要证明持卡人收到了催收告诉而成心不予理睬,拒不偿还,不然就不能证明行为人是具有片面歹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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