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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包工合同代表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9:45

【案情简介】
原告:温县刘谢机砖厂
被告:顾铁钢
2004年1月29日,原告温县刘谢机砖厂与被告顾铁钢(曾用名顾天纲)等人签定一份2004年机砖厂包工合同,合同约好:全年被告应为原告出产制品砖1500万块,每块砖薪酬0.022元;原告为被告供给出产工具和设备;原告从4月25日开端发放结算薪酬,今后按每月25日结算薪酬;被告应恪守原告的领导,并恪守原告的规章制度。之后,被告招募民工开端出产。2004年全年,被告共出产制品砖560万块。2004年12月29日,经两边结算,2004年全年被告共领发薪酬176267元,应实得制品砖薪酬123200元,多领厂内薪酬53067元。
2005年3月22日,顾铁钢以原告欠其薪酬为由向温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裁定。2005年8月11日,温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裁定判决,判决如下:1、温县刘谢机砖厂付出顾铁钢薪酬30000元,于本判决书收效后十日内实行;2、裁定费520元,由顾铁钢担负20元,温县刘谢机砖厂担负500元。温县刘谢机砖厂不服裁定判决,诉至法院。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根据原、被告签定的包工合同,原告温县刘谢机砖厂作为用工单位为被告顾铁钢供给出产场所、出产设备和出产工具,两边之间是操控、分配和隶属的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并定时付出劳作报酬,原、被告之间构成了劳作联系,两边因劳作报酬发作胶葛,被告顾铁钢向劳作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
本案的包工合同是否现已构成原被告之间的劳作联系的建立?
【法律界网站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因为对包工合同是否代表现已构成了劳作联系的定性而引发了这今后的一系列争议。首要是因为只要存在确认的劳作联系才干请求劳作裁定,所以从前因为被告和远告是在其用工联系的定性上引发争议,所以对是否请求劳作裁定的定见不一致,这今后,又对劳作裁定的成果不予履行,不过本案中劳作裁定在裁定成果上存在过错。当然,在此讨论的重点是包工合同是否代表原被告之间现已构成用工联系。
在本案中,因为原告为被告顾铁钢供给出产场所、出产设备和出产工具等,从4月25日开端发放结算薪酬,今后按每月25日结算薪酬;被告应恪守原告的领导,并恪守原告的规章制度,很显然,这其实现已代表原被告之间现已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那么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开端施行的《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两边的劳作联系从用工之日开端起算,所以在被告为原告开端出产时起,被告现已成为原告的劳作者,所以两者之间的联系便是劳作联系,而非一般的包工合同联系,被告不能否定两者之间现实劳作联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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