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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原则和调解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4:56
土地胶葛的本质是土地权属胶葛,便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的争议。它包含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运用权遭到损害而引起的争论。权属胶葛发作的原因许多,主要是因为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方针和体系的改动,以及其他前史遗留问题等。尽管土地办理法明文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只能是市或许县人民政府土地办理部分,可是因为办理存在不标准行为,导致部分土地出让和转让无序,引发土地运用权胶葛。关于原告申述被告土地运用权胶葛的状况,听讼网小编为您查找了以下资料以供参阅。
原告申述被告土地运用权胶葛处理准则和调停程序
一、土地运用权胶葛调处的一般准则
(一)一般土地胶葛案子有必要依照《土地办理法》第十三条规则,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分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干按规则依照司法程序处理。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动土地现状,不得损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出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修建筑物和改动附着物。
(三)前史上现已达到有协议、协议,或已拟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议乡规民约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则和党的方针的,予以保护,不合理的部分能够进行恰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胶葛应依据现行党的方针,作具体分析。经过细心的查询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定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方针,依据具体状况做出合理的处理定见,切忌用简略、果断、混为一谈等处理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胶葛应依据现行党的方针精力和法律规则,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运用权的争议未处理前,如无法依照《土地办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则维持现状时,土地办理机关有权指定暂时运用单位运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两边均须遵守,不得托故损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鼓动大众捣乱,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胶葛有必要坚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脚踏实地准则,从实际动身,参照前史变迁状况和实际运用状况,统筹国家、团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处理。
(八)处理土地胶葛有必要坚持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团体的土地所有权,保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运用权。
(九)处理土地胶葛触及各有关部分的,应同有关部分一起洽谈,正确处理好部分之间的联系,进一步一起管好用好土地。
二、土地权运用权胶葛调处程序
1、恳求
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局或镇疆土所提出书面恳求的,提交下列资料。
(1)恳求书
恳求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a、恳求人和被恳求人的名字或称号、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名字和职务。
b、恳求的事项和理由
(2)有关依据资料及证人的名字、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3)托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应写明托付的事项和权限。
2、检查
疆土局、疆土所检查,以为不应当受理的,7日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县疆土局,县、镇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议(或政府授权,由县疆土局作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受理
在决议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恳求书副本发送被恳求人,被恳求人应当在接到恳求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依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子的处理。
4、确认案子承办人
当事人以为承办人与争议案子有利害联系的,有权恳求逃避。是否逃避,由疆土局局长决议。 
5、查询取证
两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现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6、调停
调停达到协议的,应当制造调停书,应两边当事人签名或许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县疆土局印章后收效。县疆土局在调停书收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停书送达当事人。提出处理定见,草拟处理决议书,报批。
调停未达到协议的,镇疆土所或县疆土局提出处理定见,起草处理决议书,将檀卷上报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议。
7、送达处理决议书。
土地运用权胶葛调处要本着尊重现实的准则,从保护争议两边一起利益动身,在调处土地运用权胶葛过程中,应当以现行法律法规依据,严厉依照受理、查询、调停、处理等程序,及时化解矛盾,保护社会安定。
一、土地运用权胶葛由哪个部分处理
土地运用权的胶葛,依据《土地办理法》第十六条规则,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在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处理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动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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