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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张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6:07

请客送礼是人们在生活中疏通联系、表达感谢、进行人际交往的常用方法,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民间礼仪或风俗;但一旦上升至法令层面,经过法院裁判确认其正确与否、公正与否时,支撑与否时,就必须考虑其存在的合法性。如果是法令所制止的,即使是当事人两边约好的或社会遍及认可的,也不能支撑。
[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刘某与张某是好朋友。2006年8月,张某一切的蒙J20468号卡车因未交纳养路费而被某市公路管理站查扣。2006年12月,张某传闻刘某在该市公路管理部分有熟人,便托付刘某到某市疏通联系将自己的车提出来;两边约好请客送礼的钱及车辆有关费用一概由张某担负。2006年12月18日刘、李二人及刘的朋友一同到某市公路管理部分处理此事。12月19日刘某向该市公路管理站交纳了蒙J20468号卡车因无养路费票证而被处交纳的滞纳金3950元,一起向停车场交纳停车费3500元,然后将车辆提取。在处理此事过程中,刘某除为轿车加油、购买电瓶等付出1113元外,别的开销请客吃饭、送烟酒礼品费用4860元。后因张某拖欠上述悉数费用,刘某与之成诉;刘某恳求法院判定张某返还垫支款13423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审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本院以为,被告托付原告提取其驾驭的被法律部分查扣的车辆,两边构成托付联系,关于原告为此垫支的合法、必要的费用,应由被告承当。原告为提取车辆请客吃饭、送礼,违反了相关法令规则,为此开销的费用被告不该承当。被告辩称其家人在其托付原告提取车辆前已将相应金钱付出原告的建议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则,判定:被告张某在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人民币刘某8563元。案子受理费73元由被告担负。
[分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垫支的停车费、滞纳金、加油及购买电瓶的费用应由被告付出,这一点没有疑异;对原告为提取车辆请客送礼的费用是否应当支撑存在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原、被告就提取车辆事宜及可能发生的费用达到过合意,被告托付原告提取其驾驭的被法律部分查扣的车辆,两边构成托付联系;已然两边已构成托付联系,被告对其托付事项的内容、方法和成果均应当是明知的和应当接受的。原告为提取车辆请客送礼可能发生的费用被告予以默许,假使被告已预先付出了这笔费用,为了被告的利益,原告付出这笔费用后,被告不得要求返还;关于原告为此垫支的费用被告予以认可,而且也是为了被告的利益,因而这些费用应由被告承当。别的,两边关于约好的事项和内容应当恪守诚笃信用准则;为了被告的利益,原告请客送礼疏通联系也是人之常情,如若由原告一人承当也有违公正准则。因而,原告为提取车辆请客送礼的费用应当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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