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处理有效捐赠以及纳税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3:13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则,企业发作的公益性捐献开销,在年度赢利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2010年以来,国家又出台了相关文件标准公益性捐献的实务处理问题。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业将打开,结合现行的与捐献相关的法令、法规及文件,以下对怎么合理、有用捐献,精确处理其交税问题进行了概括剖析。
一、与捐献相关的法令、法规的根本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则,企业发作的公益性捐献开销,在年度赢利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以及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许赢利分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但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还有规则的在外。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一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献,是指企业经过公益性社会集体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献法》规则的公益事业的捐献。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三条规则,企业发作的公益性捐献开销,不超越年度赢利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赢利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管帐制度的规则核算的年度管帐赢利。
《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
二、捐献时应考虑的问题
(一)对外捐献的规模
《财务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献财务办理的告诉》(财企[2003]95号)规则,企业能够用于对外捐献的产业包含现金、库存产品和其他物资。关于生产经营需用的首要固定财物、持有的股权和债务、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务拨款、受托代管产业、已设置担保物权的产业、权属联系不清的产业,或许蜕变、破损、过期作废的产品物资等则不得用于对外捐献。
(二)公益性捐献的界定
公益性社会集体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详细包含公益性社会集体;公益性群众集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和直属机构。
“公益性社会集体”指依照《社会集体挂号办理法令》规则需求处理社团挂号的基金会、慈悲安排等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的集体。“公益性群众集体”是指依照《社会集体挂号办理法令》规则,详细包含三部分:一是参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集体;二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办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同意免于挂号的集体;三是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同意建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集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和直属机构”则不需求经过确认获得税前扣除资历,便可依法安排承受各部分、各企业以及居民个人施行捐献的款物。如,民政局等政府部分。
公益性社会集体及公益性群众集体,需求经过财税、民政等有关部分的检查并发布。《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发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献税前扣除资历的公益性社会集体名单的告诉》(财税[2010]69号)等就归于此类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还应该重视公益性社会集体捐献税前扣除资历是否处于有用期之内。某些公益性社会集体2009年具有捐献税前扣除资历,2010年不一定具有捐献税前扣除资历。
(三)捐献的额度
企业发作的公益性捐献开销,不超越年度赢利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此处的“年度赢利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管帐制度的规则核算的年度管帐赢利,而非“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若年度赢利总额小于或等于零时,发作的公益性捐献不能扣除。
特别注意,2010年有两种状况,不受年度赢利总额12%份额的约束。这两种状况分别是向玉树区域及世博会的捐献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四)捐献凭证有必要合规
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及财税[2010]45号文规则,企业或个人经过符合规则集体或单位施行公益性捐献时应获得承受捐献单位开具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务部分印制并加盖承受捐献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献收据,或加盖承受捐献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其他类型收据,企业所施行的公益性捐献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非钱银性财物对外捐献涉税状况
不管企业所得税仍是流转税,非钱银性财物对外捐献都应该视同出售处理。财税[2008]160号文和财税[2009]124号 规则,捐献钱银性财物应依照实践捐献额确认价值;捐献非钱银性财物应当按公允价值确认捐献开销的入账价值。企业有必要依照获得合规捐献收据上注明的金额记载公益性捐献开销额。一起,对捐献的非钱银性财物还应按视同出售核算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按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也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依据《财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撑玉树地震灾后康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10]59号)规则,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经过公益性社会集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捐献给受灾区域的,免征城市保护建造税及教育费附加。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详细期限的,一概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在核算捐献非钱银性财物应补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时,假如捐献价值与商场公允价值不同,按此准则把握:捐献价值高于公允价值时,按捐献价值核算;捐献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按公允价值核算;没有或无法确认公允价值时,按捐献价值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