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待遇能否取代保险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22:56事例:
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其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薪酬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薪酬为一万两千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薪酬定的这么高,是由于除了薪酬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处理,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董事长这番话,赵博士心里策画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薪酬的确是够多的,可便是将来如果得了什么大病,或许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到不如趁年青多挣些钱,实惠。”
作业今后,赵博士为了革除自己的后顾之虑,每月从薪酬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作业,到也觉得很结壮多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不合,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两边为此打到了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一起又提出了公司未给他交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以为,这也是侵略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董事长抗辩道:“不为你交纳养老保险,是事前跟你讲好的。你要是不赞同,其时能够不干嘛。你已然干了,就阐明我们的协议现已达到,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现已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博士交纳养老保险?
点评: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证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树立的一种社会保证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作法中规则:“国家开展社会保险工作,树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作者在年迈、……等情况下取得协助和补偿。”劳作法规则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首要差异在于,⑴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作劳作联系时,劳作者应享有的权力,但后者却不是;⑵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与,完全凭企业或劳作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由于赵博士最初默许赞同公司不参与养老保险,就能够革除公司的职责了呢?不能。由于劳作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这阐明,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不但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是劳作者的责任。它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的一起责任。关于劳作者的权力,劳作者当然能够抛弃,可是关于责任,就有必要实行,他无权抛弃。因而,既使劳作者不想参与社会保险也是不可的。
综上,能够看出,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替代员工的养老保险,是违背法律规则的。它不但应该依法为员工交纳养老保险,还应该一起交纳赋闲、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则的社会保险。只要这样,才干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因违法而带来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