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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7: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乡民委员会的推举作业,保证乡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和有关法令,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乡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详细职数由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依据村的规划巨细和作业任务确认。
乡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恰当的名额;多民族乡民寓居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树立乡民委员会的,其成员散布应当考虑村落情况。
乡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联系。
第三条 乡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推举权的乡民(以下简称选民)直接推举产生。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指定、派遣或许调换乡民委员会成员,也不得中止其职务。
第四条 乡民委员会的推举作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令进行。
乡民委员会的换届推举由省人民政府一致布置,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施行。乡级人民政府树立乡民委员会推举作业辅导小组,详细辅导乡民委员会的推举作业。
乡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准时进行换届推举。因特殊情况需求提早或许延期换届的,由乡民委员会提出计划,经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和辅导乡民委员会推举作业所需经费,分别由本级财务列支。
乡民委员会的推举经费由村的团体经济收益处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级财务给予恰当的补助。
第二章 推举作业安排
第六条 乡级乡民委员会推举作业辅导小组实行下列责任:
(一)宣扬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方法》和本方法;
(二)辅导和监督推举作业,引导乡民依法进行推举;
(三)拟定推举作业计划,依法确认推举日,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存案;
(四)训练推举作业人员;
(五)受理有关推举的申述、检举和指控;
(六)辅导、帮忙乡民委员会完结交代作业;
(七)辅导树立、健全推举作业档案;
(八)总结和安排沟通推举作业经验。
第七条 乡民委员会的推举由乡民推举委员会掌管。乡民推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详细人数由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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