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诉讼法认定证据的三大法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2:121、风闻扫除规律
风闻扫除规律,简言之,便是对未通过对立问询的口述依据的依据才能加以否定的准则。风闻不能作为依据,是英美依据法的重要规律,日本也建立了该规律。风闻规律, 旨在保证依据的可信性和当事人的反问询权。《日本国宪法》规则,应当给予刑事被告人问询一切证人的充沛时机。因为风闻依据是无法进行反问询的,因此不能作为依据。
为此,日本现行法规则:“被告人以外的人书写的供述或许记载该人的供述而由供述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材料,以下的景象为限,能够作为依据。”
(1)在法官面前供述的书面材料。
(2)在检察官面前供述的书面材料。
(3)前二项以外的书面材料。因为供述人不能直接供述,而且其供述为证明犯罪现实的存在与否所不行缺少时,但以其供述是在特别能够信任的状况下作出时为限,能够作为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21条)。
(4)虽然是风闻依据,可是当事者“赞同作为依据的书面材料或许供述,在通过考虑该书面材料写成时的状况或许作出供述时的状况后,以以为适其时为限。”能够作为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26条)。
(5)日本《刑事诉讼法》还列举了特别信任的书面依据,即户籍副本、公证书副本及其他公务员就其职务上能够证明的现实所写的书面材料;商业账薄、航海日志及其他在一般的事务过程中写成的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在特别信任的状况下所写成的书面材料(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23条)。
(6)被告人所书写的供述书以及记载被告人的供述而由被告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材料,以其供述对被告人晦气的现实为内容或许是在特别能够信任的景象下作出时为限,能够作为依据。但以供认对被告人晦气的现实为内容的书面材料,即便该供认并非自白也适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的规则,在置疑并非出于自在毅力的行为时不得作为依据。
2、自白规律
自白规律包含:非恣意自白的扫除规律和补强规律。
《日本国宪法》第38条规则,出于强制、拷问或钳制的自白,在通过不适当的长时间拘留或拘禁后的自白,不得作为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又增加了“以及其他能够置疑为并非出于自在毅力的自白”,不得作为依据。按照诉讼法理论的解说,建立自白扫除规律,是为了避免虚伪自白、保证人权和扫除违法。在日本关于扫除自白的基点,在法学界,违法扫除说得到了有力的倡议。不过,在诉讼实务中,自白扫除规范的重心是放在了以虚伪扫除说或保证恣意性为基点的混合说上面。按照判例,否定自白恣意性的要件有:一是自白的取得程序违法或不适当,二是该违法或不适当的程序和自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日本的判例针对夜间讯问,没有取下手铐进行的讯问,在代用监狱中的强迫性讯问以及出于许诺和狡计的自白,说明了如下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