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终止上市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2:36
我国《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则,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景象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议停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散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2)公司不按规则揭露其财政状况,或许对财政会计报告作虚伪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3)公司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4)公司最近三年接连亏本,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5)公司被闭幕、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封闭或许被宣告破产的。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散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2)公司不按规则揭露其财政状况,或许对财政会计报告作虚伪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3)公司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4)公司最近三年接连亏本,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5)公司被闭幕、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封闭或许被宣告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