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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0:35
事例: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12月1日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并于2001年1月15日按乡村习俗举办了断婚仪式,成婚仪式当天,被告李某的母亲给予了被告人民币2万元作为被告的陪嫁品,由被告带至原告家中。后来两边由于性情不好等原因常常发作争持。原告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对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案子审理中,原、被告对离婚无异议,但对产业切割存在较大不合,原告以为被告的陪嫁品2万元也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应当予以切割。
剖析:
本案中的陪嫁品是夫妻一起产业,应当予以切割。被告李某在出嫁时其家人给予的陪嫁品是对原、被告夫妻的一起赠与,且发作在原、被挂号成婚之后,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
两边已于2000年12月1日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婚姻关系依法建立,夫妻在尔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一般情况下都应归夫妻一起一切。原告母亲是在原、被告进行了婚姻挂号今后给原告陪嫁品的,也未清晰表明该笔产业是对自己子女的独自赠与,故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则,应当确定该陪嫁品是原告母亲对原、被告两边的赠与,是夫妻一起产业,应当予以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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