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1:15
1.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 2.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1.规模 本规范规则了人体细微危害的判定的准则办法及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体系进行危害判定。 本规范适用于全部违背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所形成的细微危害。
2.总则 2.1本规范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有关规则,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能为根底,结合我国法医作业的实践经验,为判定细微伤供给科学根据。 2.2细微伤是指形成人体部分安排器官结构的细微危害或时间短的功能障碍。 2.3判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法律部分托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判定人进行判守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状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分有必要给予帮忙。 2.4判守时,应坚持脚踏实地的准则,根据人体危害其时的伤情并结合危害的预后作出归纳判定。 2.5细微伤的判定应在被判定者危害消失前作出判定。 2.6本规范为细微危害的下限,上限与轻伤判定规范(试行稿)联接,未到达本规范的为不构成细微伤。 3.头颈部危害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伤害;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安排非贯通性创。 3.5面部危害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反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伤害。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部外伤形成视力下降 3.10耳危害形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动。 3.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残缺。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危害。 3.14涎腺其导管危害。 3.15外伤致使牙齿掉落或许牙齿残缺。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安排创伤长度在1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伤害面积在2cm2以上。 4躯干部和会阴部危害 4.1躯干部软安排伤害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安排单个创伤长度在1cm以上或许创伤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人乳房浅表危害。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部软安排伤害。 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伤。 4.8阴囊、阴茎伤害。 4.9脊柱韧带危害。 4.10危害致孕妈妈前兆流产的。 5四肢危害 5.1肢体软安排伤害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安排创伤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危害,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掉落,甲床露出,甲床出血。 6其他危害 6.1烧烫坏 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坏,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坏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面部一度烧烫坏,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坏。 6.1.3颈部一度烧烫坏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坏面积在2cm2。 6.1.4烫坏达真皮层。 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危害致异物存留体内。 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要素所造成的的细微危害。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规范的附录) 附加阐明 A1本规范未作规则的细微危害,能够对比本规范相应的条款作出判定。 A2未成年人危害下限为本规范危害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危害下限为本规范危害的60%。 A3两种挨近本规范以上的危害,可归纳判定;同类危害能够累计。 A4本规范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2.总则 2.1本规范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有关规则,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能为根底,结合我国法医作业的实践经验,为判定细微伤供给科学根据。 2.2细微伤是指形成人体部分安排器官结构的细微危害或时间短的功能障碍。 2.3判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法律部分托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判定人进行判守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状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分有必要给予帮忙。 2.4判守时,应坚持脚踏实地的准则,根据人体危害其时的伤情并结合危害的预后作出归纳判定。 2.5细微伤的判定应在被判定者危害消失前作出判定。 2.6本规范为细微危害的下限,上限与轻伤判定规范(试行稿)联接,未到达本规范的为不构成细微伤。 3.头颈部危害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伤害;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安排非贯通性创。 3.5面部危害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反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伤害。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部外伤形成视力下降 3.10耳危害形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动。 3.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残缺。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危害。 3.14涎腺其导管危害。 3.15外伤致使牙齿掉落或许牙齿残缺。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安排创伤长度在1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伤害面积在2cm2以上。 4躯干部和会阴部危害 4.1躯干部软安排伤害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安排单个创伤长度在1cm以上或许创伤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人乳房浅表危害。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部软安排伤害。 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伤。 4.8阴囊、阴茎伤害。 4.9脊柱韧带危害。 4.10危害致孕妈妈前兆流产的。 5四肢危害 5.1肢体软安排伤害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安排创伤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危害,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掉落,甲床露出,甲床出血。 6其他危害 6.1烧烫坏 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坏,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坏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面部一度烧烫坏,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坏。 6.1.3颈部一度烧烫坏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坏面积在2cm2。 6.1.4烫坏达真皮层。 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危害致异物存留体内。 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要素所造成的的细微危害。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规范的附录) 附加阐明 A1本规范未作规则的细微危害,能够对比本规范相应的条款作出判定。 A2未成年人危害下限为本规范危害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危害下限为本规范危害的60%。 A3两种挨近本规范以上的危害,可归纳判定;同类危害能够累计。 A4本规范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