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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股东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1:46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力。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只直接牵涉到股东本身权益的完成,而且与公司办理能否标准化的问题严密相连。因此,世界各国在拟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作出必定的标准。我国公司法也不破例。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关于知情权的规则较之已往的立法更为翔实和详细。
一、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行使规模的法令界定
股东在什么规模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法所重视的一个核心问题。其权力鸿沟终究应止于何处,各国规则未尽共同,我国公司法修正前后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修正前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准则中规则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模,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问题则被规则在“股东大会”准则中。依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规模首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政管帐报告”,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仅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政管帐报告”。可见,立法者将公司知情权的行使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规模之内。
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规模的界定有所改变。
首要,法令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知情权行使规模的规则,被置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准则中,使得立法对相同问题的处理在标准方式上坚持了共同性。
其次,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模被做了大大地拓宽。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模放宽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以及公司的管帐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规模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报告”。这种准则上的变迁,使得公司股东获得了更为广泛地了解公司运营信息的时机和途径,有助于股东更切实地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业务的监督。
再次,在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够查阅上列各种公司文件的一起,还规则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这一准则更新,非常有利于战胜只是答应股东查阅相关文件所带来的比如:不能更全面、精确地了解、把握公司运营及财政状况的坏处,从而为股东行使知情权供给更充沛的法令保证。综观该准则的全体内容,咱们能够看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令的尊重和供认。
二、股东知情权准则中的利益抵触及其平衡
众所周知,公司乃是一个多元利益会聚的组织体。怎么和谐彼此抵触的各种利益联系并给予其合理的准则组织,无疑是公司法的一个永久主题。在是否给予股东知情权以及给予其多大程度的知情权的问题上,首要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假如过于限缩股东的知情权,将有或许严重地影响股东产业性权力或许身份性权力的行使,对股东合法权益构成危害;一起,也不利于公司运营办理束缚机制的构成。而过于扩张股东的知情权规模,则在必定程度上对公司应有的商业隐私以及隐秘构成极大地要挟,终究害及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在规划股东知情权准则时,立法者应在这两个彼此抵触的利益之间循环往复,寻求两边利益保护的最佳平衡点。
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标准即表现了这一理念。一方面,立法者在对待股东的知情权问题上,持一种活跃的必定情绪:从总体上不只吸收了本来法令的既有内容,一起还将其规模做了大大地扩展;而另一方面,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令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又做了必定的束缚。这种束缚首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虽然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权的一起,明确地赋予其仿制这些文件的权力,可是关于比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仿制权。
其二,在对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查阅权问题上,法令持一种非常慎重的情绪。在以法令方式认可股东能够对公司管帐账簿查阅的一起,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了必定的束缚性条件:一方面,在提出查阅的要求时,股东必须向公司递送书面的恳求;另一方面,则要求股东在查阅公司账簿时有合法的意图,而且要向公司阐明其意图。假如公司有合理的依据以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时,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可是,需求指出的是,为束缚公司动辄以股东意图不合法为托言回绝股东查阅账簿,法令则又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景象下享有必定的救助权力。在公司回绝查阅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其提出恳求后15日内给予答复并阐明理由;一起,假如股东以为回绝查阅存在不妥,还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
其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令仅赋予其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而没有赋予其相应的仿制权。这些规则,有效地和谐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抵触,在必定程度上避免了公司或许股东任何一方利益的失衡,充沛表现了法令作为平衡器与调节器的特性和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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