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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有没有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1:58
问:某厂向某银行告贷人民币50万元,签定的告贷合同约好借期为2000年12月31日至2002年12月25日,我单位向该银行供给连带确保担保,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05年12月28日,该银行依法将债款转让给某财物公司并告诉告贷人及担保人,我单位在债款搬运告诉书回执上盖章承认。请问,我单位是否还需要承当确保职责?
答:你单坐落2005年12月28日在债款搬运告诉书回执上盖章的行为不发生确保期间中止或从头起算的效能。由于:首要,该行为的性质仅仅是对该债款转让行为的承认。其次,该盖章行为发生在确保期间届满之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怎么确定确保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告诉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则,确保期间届满债款人未依法向确保人建议确保职责的,确保职责消除。确保职责消除后,债款人书面告诉确保人要求承当确保职责或许清偿债款,确保人在催款告诉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确定确保人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的规则,本案确保人在确保职责消除后仍在催收告诉上签章的行为依法不发生确保人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的效能。最终,该债款搬运告诉书回执上即使呈现有关“告贷人和担保人确保持续实行告贷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规则的各项职责”之约好明显为对原债款的承认,并不导致成立新的确保合同,故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
(许 婧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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