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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李某房屋租赁纠纷(李某上诉)答辩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2:08
辩论状
辩论人(被上诉人):郑XX,女,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XX区XXX东路XX号X单元XXX室
辩论人因与李X房子租借胶葛一案,对上诉人不服(2007)历民再初字第25号判定,提出辩论如下:
一、关于房子租借合同的效能,被上诉人以为(2006)历民初字第158号及(2007)历民再初字第25号民事判定确定《房子租借合同》有用,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诉称:“签定《房子租借合同》时,郑XX隐秘了该房子现已拆迁冻住的现实,致使不能合法运营,上诉人因而拒付租金”,代理人以为:郑XX没有隐秘房子现已拆迁冻住的现实,上诉人以此现实为由拒付房租不能得到支撑。理由如下:
(1)依据郑XX与李X所签房子租借租借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好:“房租交齐后,如再有非甲方索要租金,甲方彻底承当,甲方确保乙方运营一年以上,不拆迁。”从该条能够剖析得出:李X现已知道该房子已被冻住,或许即将拆迁的现实,不然依据常理,郑XX底子无须向李X作出任何确保。换句话说,郑XX确保该房子不拆迁,确保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正是依据李X的要求所做出的,《房子租借合同》彻底是郑XX与李X两边一起协商的成果,签定该合同条款意图正是应李X的要求,扫除李X对该房子因拆迁或许影响其正常运营的担忧。
(2)李X在与郑XX签定租借合时就现已知道假如承租该房子将无法正常处理工商登记这一现实。2005年5月24日,李X向郑XX索要人民币1000元用于疏通联系,郑XX依据李X提出的要求,一次性支交给李X人民币1000元,李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现金壹仟元正用于疏通联系,落款时刻为2005年5月24日。”上述现实足以证明在签定合一起,李X就现已知道该房子已被冻住的现实,并自愿承当租借该房子不能处理工商登记的结果。
(3)郑XX以较低的价格将该房子租借给李X,正是由于郑XX考虑到该房子如要拆迁有或许影响到李X的运营,一起考虑到李X已清晰表明自担不能处理工商登记的结果这两个要素。郑XX之所以以较低的价格将房子租给李X运用,那是由于,郑XX对李X作出房子租借价格上的退让,一起李X自愿承当不能处理工商登记的结果,两边意思表明共同,合同依法有用。
综上,郑XX与李X在签定租借合一起,均已知道该房子已被冻住的现实,且两边均做出了退让,该合同意思表明实在、有用,底子不存在谁诈骗谁的问题。
三、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有新依据证明“郑XX不享有诉争房子的租借权”及“济南迅达电子商场与趵突泉办事处之间不存在租借联系”。代理人以为:上诉人的建议不能成立,郑XX有权租借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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