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有什么规定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20:05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则:人民法院在交给履行死刑前,应当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说》的规则,人民法院将罪犯交给履行死刑,应当在交给履行3日前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履行死刑临场监督告诉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许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定或许裁决和履行死刑的指令。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履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履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装备书记员担任记载。
临场监督履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履行死刑的场所、办法和履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在履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主张人民法院中止履行:
(1)被履行人并非应履行死刑的罪犯;
(2)罪犯违法时不满18岁;
(3)判定或许有过错;
(4)在履行前罪犯检举揭露严重违法事实或许有其他严重建功体现,或许需求改判;
(5)罪犯正在怀孕。
在履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依据需求能够进行摄影、摄像;履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查看罪犯是否确已逝世,并填写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人卷归档。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履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履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装备书记员担任记载。
临场监督履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履行死刑的场所、办法和履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在履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主张人民法院中止履行:
(1)被履行人并非应履行死刑的罪犯;
(2)罪犯违法时不满18岁;
(3)判定或许有过错;
(4)在履行前罪犯检举揭露严重违法事实或许有其他严重建功体现,或许需求改判;
(5)罪犯正在怀孕。
在履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依据需求能够进行摄影、摄像;履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查看罪犯是否确已逝世,并填写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人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