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朝鲜族公民离婚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2:33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年5月14日惩办字第70号请示和8月17日惩办字第201号陈述均收悉。关于我国籍朝鲜族公民金正顺提出与其夫朴炳值(来文未提明国籍)的离婚问题,咱们定见必须慎重处理。女方现寓居我国,应向女方寓居地亲朋、大众与村夫民委员会和人民团体实在查询了解是否多年隔绝通讯联络;如经查询事实,即可依法判定。 关于我国籍朝鲜族公民徐启伊提出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妇女金寿玉离婚的问题,从来文所附蛟河县人民法院询问笔录来看,男方之提出离婚,是因为女方“不能来我国”,而实际状况男方是乐意让女方来我国,女方也乐意到我国来。假如这个问题取得处理,他们就可以不离婚。因而,问题的要害,是处理女方请求入境手续。你院可告诉蛟河县人民法院转达男方,由其函告女方可向其本国的外务省或其他主管机关请求收取出国护照,经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签证,即可来我国。假如是女方不乐意来我国,或是男方不乐意让女方来我国,或是男方因为其他原因提出离婚等状况,可经由你院与吉林省外事处联络,由他们经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寻求女方定见,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定,判定今后,对判定书的送达,亦可经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