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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22:45

案情简介:
某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施行税务查看时发现:该公司因免除商品房生意合同在2010年付出多个买房者个人违约金60多万元,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经查实,税务机关终究补征个人所得税款12万元。
律师剖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免除商品房生意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则:“商品房生意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形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好办好按揭借款手续,然后无法交纳后续房子价款,致使房子生意合同难以持续实行,房地产公司因两边洽谈免除商品房生意合同而向购房人付出违约金。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则,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获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付出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依据上述规则,个人在购房时因为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获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免除商品房生意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所特指的状况共同,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并由付出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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