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00:02
和违法相同可怕的是保护罪过。日子中,很多人会因为各式各样的原因去保护一些人的罪过,可是他们并不知道自己这样做是犯了保护罪。那么,哪些行为构成保护罪呢?接下来就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您介绍保护罪的构成条件以及保护罪的确定。
一、保护罪的构成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损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违法目标是各种按照刑法规则构成违法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窝藏或保护违法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违法的人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协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许难以发现违法的人,因而,除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外,向违法的人通报侦办或追捕的动态、向违法的人供给扮装的用具等等,也归于协助其逃匿的行为。保护,应限于向司法机关供给虚伪证明掩盖违法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别原因为了使违法人逃匿,而自己假充违法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许施行其他使司法机关误以为自己为原违法人的行为的,也应确定为保护罪。窝藏、保护的违法人,是指现已施行违法行为的人,既包含违法后逃跑未归案的违法人,也包含被司法机关拘押而逃脱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片面要件
本罪片面上有必要出于成心,即明知是违法的人而施行窝藏、保护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保护的是违法的人。在开端施行窝藏、保护行为时明知是违法人的,当然建立本罪;在开端施行窝藏、保护行为时不明知是违法人,但发现对方是违法人后依然持续施行窝藏、保护行为的,也建立本罪。
二、保护罪的确定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违法
窝藏、保护行为是在被窝藏、保护的人违法后施行的,其违法成心也是在他人违法后发作的,即只要在与违法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施行窝藏、保护行为的,才建立本罪。假如行为人事前与违法人通谋,商定待违法人施行违法后予以窝藏、保护的,则建立共同违法。因而,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则,犯窝藏、保护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违法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共同违法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保护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违法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边界
伪证罪中的成心作虚伪证明为违法人藏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保护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首要差异在于:(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别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载人与翻译人。(2)本罪发作的时刻没有约束;而伪证罪有必要发作在刑事诉讼中。(3)本罪是经过使违法人逃匿或许采纳其他保护办法,使其躲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子有重要联系的违法情节。(4)窝藏、保护的目标既可所以未决犯,也可所以已决犯;而伪证罪所保护的目标只能是未决犯。
(三)本罪与协助消除、伪造证据罪的边界
1979年刑法没有规则协助消除、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以为,消除罪迹与消除罪证的行为构成保护罪。本法增设了协助消除、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以为保护罪包含协助湮灭罪迹和消除罪证的行为。咱们以为,依据刑法的规则,保护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保护的行为,而不包含协助违法人消除或许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违法的法定刑相差较大,怎么合理划清其边界,还需要研讨。
保护罪片面上有必要出于成心,即明知是违法的人而施行窝藏、保护行为,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保护罪。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咱们会有专业人士为您回答。
一、保护罪的构成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损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违法目标是各种按照刑法规则构成违法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窝藏或保护违法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违法的人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协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许难以发现违法的人,因而,除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外,向违法的人通报侦办或追捕的动态、向违法的人供给扮装的用具等等,也归于协助其逃匿的行为。保护,应限于向司法机关供给虚伪证明掩盖违法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别原因为了使违法人逃匿,而自己假充违法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许施行其他使司法机关误以为自己为原违法人的行为的,也应确定为保护罪。窝藏、保护的违法人,是指现已施行违法行为的人,既包含违法后逃跑未归案的违法人,也包含被司法机关拘押而逃脱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片面要件
本罪片面上有必要出于成心,即明知是违法的人而施行窝藏、保护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保护的是违法的人。在开端施行窝藏、保护行为时明知是违法人的,当然建立本罪;在开端施行窝藏、保护行为时不明知是违法人,但发现对方是违法人后依然持续施行窝藏、保护行为的,也建立本罪。
二、保护罪的确定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违法
窝藏、保护行为是在被窝藏、保护的人违法后施行的,其违法成心也是在他人违法后发作的,即只要在与违法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施行窝藏、保护行为的,才建立本罪。假如行为人事前与违法人通谋,商定待违法人施行违法后予以窝藏、保护的,则建立共同违法。因而,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则,犯窝藏、保护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违法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共同违法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保护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违法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边界
伪证罪中的成心作虚伪证明为违法人藏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保护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首要差异在于:(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别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载人与翻译人。(2)本罪发作的时刻没有约束;而伪证罪有必要发作在刑事诉讼中。(3)本罪是经过使违法人逃匿或许采纳其他保护办法,使其躲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子有重要联系的违法情节。(4)窝藏、保护的目标既可所以未决犯,也可所以已决犯;而伪证罪所保护的目标只能是未决犯。
(三)本罪与协助消除、伪造证据罪的边界
1979年刑法没有规则协助消除、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以为,消除罪迹与消除罪证的行为构成保护罪。本法增设了协助消除、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以为保护罪包含协助湮灭罪迹和消除罪证的行为。咱们以为,依据刑法的规则,保护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保护的行为,而不包含协助违法人消除或许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违法的法定刑相差较大,怎么合理划清其边界,还需要研讨。
保护罪片面上有必要出于成心,即明知是违法的人而施行窝藏、保护行为,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保护罪。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咱们会有专业人士为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