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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律实务中常见遗嘱无效的情景及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7:34
承继法令实务中常见遗言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一、有用遗赠抚育协议导致的失效
当遗赠抚育协议和遗言并存的时分,由于遗赠抚育协议有必要以书面的方法缔结,是生前法令行为与身后法令行为结合的诺成、要式法令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定即发作法令效能,抚育人就有必要按协议实行抚育遗赠人的责任,两边不得随意改变或吊销。而遗言是于遗言人逝世时才发作法令效能的单独民事法令行为,在遗言发作效能曾经遗言人能够随时单独面改变或吊销其所立的遗言,生前关于承继人或遗赠人一般也没有附加清晰的责任,即使是附责任的遗托,其责任也不能与遗赠抚育人的责任相抗衡,因而遗赠抚育协议的效能优于遗言,一个有用的遗赠抚育协议会导致遗言中对遗赠抚育协议中已处置产业的处置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抚育协议中未处置产业的处置效能。
二、遗言人无民事行为才能或约束民事行为才能导致的失效
【事例】(本事例中均运用化名)
198X年,吴东与王伊挂号成婚。198X年,吴东配偶生一子吴常。后吴东配偶离婚,儿子吴常由吴东抚育,王伊每月付出抚育费100元。离婚后,吴东的妹妹吴铃常来照料吴常,跟着时刻的推移,吴常同吴铃的爱情日益加深。200X年,吴东逝世,其生前存款17万元,该遗产由吴常承继。由于吴常孤身一人,吴铃便将吴常领到自己家日子,吴常承继的遗产由吴铃代管。2001年头,吴常患了癌症。吴铃多方为吴常寻医看病,花去人民币5万多元。2001年11月,吴常写下书面遗言,将承继其父亲的遗产17万元悉数留给小姑吴铃。200X年,吴常病故,王伊拾掇吴常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言,王伊要求承继吴常的悉数产业,而吴铃则以遗言为据不同意,所以王伊诉至法院,要求承继吴常的遗产。法院终究确认吴常逝世时虽已成年,但其在立遗言时年仅14周岁,立遗言时是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因而,吴常所立的遗言无效。
依据《承继法》第22条规则,无行为才能人或约束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遗言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有必要具有相应的行为才能,无行为才能和约束行为才能人均不具有遗言才能,确认遗言人是否具有遗言才能,应以遗言人设立遗言时为准。
【事例】
赵某的父亲是个精神病患者,在他患病期间,曾立了一份遗言。通过医治,他父亲的病况得到好转,和正常人相同了,但没有吊销或改变这份遗言。最近,赵某的父亲逝世了,赵某以为父亲的遗言有用,由于父亲立遗言时尽管没有行为才能,但在后来有了行为才能,又没有立过其他遗言,则证明他认可这份遗言,所以应当按该遗言履行。赵某的兄弟却说在无行为才能人立的遗言是无效遗言,即使是他后来有了行为才能,遗言依然无效,遗产应按法定承继进行切割。
依据我国承继法第22条规则:“无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但哪些人是无行为才能人或约束行为才能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7条清晰指出:“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确认其为无行为才能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确认其为约束行为才能人。”
在日子中,常常能够遇到这样的状况,遗言人立遗言时无行为才能,但在后来有了行为才能,或立遗言时有行为才能,但在后来丧失了行为才能,他们的遗言是否有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一条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才能。无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即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为才能,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才能,后来丧失了行为才能,不影响遗言的效能。”所以,无行为才能人在立遗言后才有行为才能,其遗言是无效遗言。依据你来信所述,结合以上法令规则,可知赵某父亲所立的遗言是无效的,在没有有用遗言的状况下,遗产应按法定承继进行切割。
三、违反遗言人实在志愿导致的失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明实在是民事法令行为有用的本质要件之一,假如遗言人所立遗言是违反遗言人实在志愿以受钳制或诈骗的方法所立,则该遗言悉数无效。
四、多份遗言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依据《承继法》第20条的规则,遗言的法定方法有五种: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和口头遗言。因遗言是于遗言人逝世时才开端发作法令效能的单独民事法令行为,在遗言发作效能之前,遗言人能够随时改变或吊销其所立的遗言,因而一个遗言人呈现多份遗言的现象并不罕见,多份遗言假如处置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能够互补;但假如内容存在冲突,就必定导致效能较低的遗言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言效能凹凸的原则是:1、公证遗言优先于一般方法遗言,遗言人如欲吊销或改变公证遗言有必要采纳公证遗言的方法方为有用,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2、后遗言优先于前遗言,即在没有公证遗言时,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五、遗言人生前对自己产业的处置导致的失效
遗言人生前对产业的处置行为致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吊销,不发作法令效能。由于遗言是于遗言人逝世时才开端发作法令效能的单独民事法令行为,在遗言发作法令效能前遗言人能够随时改变或吊销其所立的遗言。
格局很简单,但遗言的失效或许由遗言人、承继人或见证人等引起,也能够因写作前、写作中或写作后的原因而失效,遗言的失效又有悉数失效和部分失效之别,写作的难点在于相关的法令规则和实际状况的杂乱,因而充沛了解导致遗言失效的各种因素,就能够在实践中最大极限地防止遗言失效,削减不必要的纷争、讼累,有利于宗族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完成遗言人立遗言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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