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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3:30
内容提要:本文从论述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款的类别和物权联系下手,对破产程序中触及的债款与物权联系及其特色,作了较为深化的剖析,对企业破产程序中一些难点问题的处理,提出了自己的见地,具有必定的理论含义和现实含义。关键词:破产债款类别、物权联系、债款与物权联系。债款问题是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企业破产必定引起破产人或别人产业权的搬运,这就标明企业破产程序,不仅是对债款债款联系的调整,也联系到物权联系的调整。为此,仔细研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款与物权及其相互联系,关于保证企业破产法的正确施行,无疑具有严重的理论含义和现实含义。一、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款的类别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款,主要是指以破产人为责任人,以相对应的权力人为债款人的债款。关于以破产人的债款人为责任人,以办理人为权力人的债款,《企业破产法(试行)》及《企业破产法》均未作出相应的称谓。从民法学的权力、责任联系上讲,债款和债款是相对应的,享有权力的一方便是债款人,负有责任的一方便是债款人。但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是特定的责任主体,其享有的债款或其他权力,只能经过破产办理人行使,据此,破产办理人能够自己名义对债款人的债款人建议债款。依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款的特色,债款可分为以下类别:1、以债款的权力主体为规范,可分为:以破产人为责任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力主体的债款和以破产人的办理人为权力主体,以破产人的债款人为责任主体的债款。以破产人为责任主体,相对人为权力主体的债款,称为破产债款,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遍及、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款经依法申报,权力人即有权成为债款人会议成员,有权参与债款人会议,并按照法定清偿次序参与分配。以破产人的办理人为权力主体,以破产人的债款人为责任主体的债款,是由办理人行使的产业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归于债款,但并非破产债款。《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债款人的债款人或许产业持有人应当向办理人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关于债款人的债款人或许产业持有人对清偿债款或交给产业提出异议的,或许拒不履行责任的,按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矩,经办理人或相对人请求,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2、以清偿次序为规范,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款;榜首次序债款。即破产人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员工个人帐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支交给员工的补偿金;第二次序债款。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次序债款。即一般破产债款,包含银行和其他债款人未设定产业担保的债款。3、以债款的设定破产人是否供给了产业担保为规范,可分为有产业担保的债款和无产业担保的债款。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产业担保的债款为一般债款。4、以债款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款为规范,可分为:已申报债款、弥补申报债款和未申报债款。5、以债款人的债款在债款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规范,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款和无表决权的债款。有产业担保的债款,只需未抛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款;无产业担保的债款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款。二、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物权联系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触及物权联系的景象较少,《企业破产法》中触及物权联系的法条也不多见,并且通篇《企业破产法》均无“物权”的概念。可是,没有物权概念不等于没有物权联系。《企业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应当理解为物权人对自物权的支配权。该法第十七条“债款人的债款人或许产业持有人应当向办理人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本法条把“清偿债款”和“交给产业”区别开来,便是将债款和物权作出区别。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法》虽然通篇没有“物权”的概念,但仍然蕴含了物权法的某些规矩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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