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方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6:25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企业发作的与出产经营有关的事务招待费开销,依照发作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的5‰。可是,新法没有清晰事务招待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事务招待费包含两部分,一是日常性事务招待费开销,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二是重要客户的事务招待费,即除前述开销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组织客户旅行的费用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事务招待费列支应满意“实践发作”、“与获得收入有关”、“合理”三个规范。因而,笔者以为,事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一、合理运用扣除份额
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纳两端约束的方法,即事务招待费的发作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一起最高额不得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的5‰。那么,怎么能做到在限额以内既能充沛列支,又能尽量削减交税调整事项呢?笔者以为,应该找出二者的最佳份额联系。假如把企业当期获得的出售(经营)收入设为x,当期列支的事务招待费设为y,则当60%y=5‰x时,就有y=8.3‰x的联系存在。即当企业的事务招待费到达出售收入的8.3‰时,就到达了事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二、税前扣除额要实在、合理
事务招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有必要有充沛、有用的收据和材料来证明这部分开销的实在性、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指的是企业列支的事务招待费,有必要与出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和必要的。并且,企业当期列支的事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事务成交量相吻合,不然就会存在潜在的税收危险。
三、及时调整本期出售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履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02号)清晰,企业在核算事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出售(经营)收入额应包含法令规则的视同出售(经营)收入额。《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28号)规则,企业将财物(克己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出售、外交应付、员工奖赏或福利、对外捐献、其他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等移交别人的景象,应按规则视同出售确认收入。上述的视同出售行为,应及时调整为当期出售收入,以扩大当期出售(经营)收入额净额,然后进步事务招待费扣除的份额。
四、正确区别各项费用
在实践操作中,企业的事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和事务宣扬费等,常常难以区别。比方单位召开会议,往往在租借的酒店或宾馆内一致用餐,而这部分餐饮开销,往往被列支为会议费等。又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应作为事务招待费,但假如礼品是交税人自行出产或通过托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符号及宣扬效果的,则也可作为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为此,要求交税人一定要精确掌握税收方针,不能跨越方针的规则、想当然地处理事务招待费,不然将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