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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加班”合同,有没有约束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08:39

背 景
找到一份新作业让李小姐欢喜不已,但在签定劳作合同时她却发现,公司供给的合同中明确规则职工应“自愿”抛弃向公司要求付出加班费以及其他补助的权力。
李小姐探问下来,这家公司的数十名职工都曾签定了这样的劳作合同。“假如不签这个合同就意味着我将失掉这份作业,所以我只能签了。”李小姐很无法。
这家公司的人事部司理表明,由于公司是办杂志的,所以职作业业时刻比较灵敏,核算加班时刻有难度。对这一解说,李小姐并不认同。她说,公司的各个岗位都实施打卡坐班准则,不存在“作业时刻灵敏”的状况。并且,公司的出售、行政等部分职工,即便一天加班数小时也没有调休权。
那么,职工与公司签定的“责任加班”合同,是否有用?
说 法
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芦志锋律师指出,劳作合同中要求劳作者“抛弃加班酬劳”的条款已构成违法,由于它排除了法律规则劳作者因加班而取得酬劳的合法权力。
我国《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作定额规范,不得逼迫或许变相逼迫劳作者加班。用人单位组织加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劳作者付出加班费。用人单位组织加班不付出加班费的,由劳作行政部分责令期限付出加班费;逾期不付出的,用人单位须按敷衍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规范向劳作者加付赔偿金。
可见,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中要求劳作者“抛弃加班酬劳”的约好因违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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