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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能否成为抵押物的代位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09:47
      2003年7月10日,王某与某稳妥公司签定《产业稳妥合同》,约好稳妥标的为一辆轿车,承稳妥种为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合同收效后王某按约交纳了保费。      同年7月15日,王某与某银行签定《轿车消费告贷合同》一份,约好告贷138000元,用于购买这辆轿车。两边约好王某拖欠告贷则以所购买的轿车典当担保。尔后王某违约,拖欠告贷。      2004年4月1日,轿车发作交通事故,王某向稳妥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一起,王某托付某轿车修补厂修车。5月25日车辆修好后,算计修补费为50000元。因王某无钱给付修补费用,修补厂将车辆留置,并向稳妥公司提出将该轿车的车辆理赔款50000元支交给修补厂。11月11日,稳妥公司应银行的要求将50000元理赔款划交给银行,用于偿还王某欠银行的告贷本息。11月25日,修补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给付修补费50000元和对处置留置物即轿车的价款享有优先权。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支撑修补厂的诉讼恳求,尔后依法执行时拍卖了轿车。因该车所欠的各种规费较多,修补厂仅受偿35000元。      尔后,修补厂以稳妥公司为被告,银行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给付轿车稳妥补偿金中的15000元。理由是其以为自己依据修补合同联系而留置了轿车,一起对该车的代位物稳妥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尽管对该车辆享有典当权,但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则,同一产业留置权与典当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于典当权人受偿。因而,在2004年5月修补厂向稳妥公司提出给付稳妥补偿金的要求后,稳妥公司不该将该补偿金悉数划交给银行。      被告及第三人均以为,王某的轿车发作交通事故时并非留置物,稳妥补偿金发生于留置合同建立之前,原告修补厂对该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第三人银行作为典当权人,对该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而,被告稳妥公司将轿车的稳妥补偿划交给银行没有差错,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该案开庭审理之后,原告撤诉。      法令考虑:      本案所触及的各种法令联系较为杂乱,该怎么适用法令问题值得考虑,笔者浅议自己的观念:      一、银行、修补厂对轿车所享有的典当权、留置权的效能能否及于其代位物。      在典当、留置法令联系中,典当物、留置物毁损、灭失,其价值转化为其他形状时,其他形状的价值为典当权、留置权标的物的代位物,包含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稳妥金、补偿金和补偿金等。本案中轿车发作交通事故损毁应得的稳妥补偿金便是该轿车的代位物。典当权、留置权以其物上代位性对债务供给担保,当典当物、留置物因不行归责典当权人、留置权人的事由形成毁损、灭失时,典当权、留置权的效能及于因毁损、灭失所得的稳妥金、补偿金和补偿金等代位物。对此,我国担保法解说第八十条榜首款和榜首百一十四条是这样规则的:“在典当物灭失、毁损或许被征用的情况下,典当权人能够就该典当物的稳妥金、补偿金和或许补偿金优先受偿。”“本解说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则,适用于留置。”据此,能够看出本案中典当权人银行、留置权人修补厂所享有的典当权、留置权的效能是及于轿车的代位物。        二、银行、修补厂能否直接要求稳妥公司给付稳妥补偿金。      本案中,银行与王某存在着告贷和典当合同联系,修补厂与王某有修补和留置合同联系,王某与稳妥公司之间有着产业稳妥合同联系,而银行和修补厂与稳妥公司没有合同联系。稳妥公司为实行产业稳妥合同而应交给王某稳妥补偿金50000元,在轿车所担保的债务未受清偿的情况下,银行和修补厂作为典当权人和留置权人能够直接要求稳妥公司给付依据轿车损毁而发生的50000元稳妥补偿金。由于尽管我国担保法对代位物怎么行使权力未做规则,但担保法解说第八十条第二款却规则:“典当物灭失、毁损或许被征用的情况下,典当权所担保的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典当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对稳妥金、补偿金和或补偿金等采纳保全办法。”依据民法原理和该条款的规则,典当权人、留置权人享有对稳妥金恳求权、补偿金恳求权上的代位权,能够恳求法院对稳妥金、补偿金等代位物采纳保全办法。不然,稳妥金、补偿金一经支付,就无法特定。据此能够以为,负有给付责任的第三人(例如本案的稳妥公司)对典当权人、留置权人(例如本案的银行及修补厂)应承当法定的给付代位物的责任,典当权人、留置权人能够依据物上代位性直接对负有对待给付责任的第三人行使恳求权,并以稳妥金、补偿金等代位物优先受偿。负有对待给付责任的第三人,应当向典当权人、留置权人实行给付责任,并且不得因其歹意或许过错向典当人、留置人给付了代位物,来对立典当权人、留置权人恳求其给付代位物的权力。
三、本案中典当权、留置权是否并存
从上述能够看出,典当权、留置权的效能及于因典当物、留置物毁损而发生的代位物,,并且权力人能够直接向负有对待给付责任的第三人行使恳求权。那么,当同一产业上典当权、留置权并存时,该怎么处理呢?对这一清偿次序我国担保法解说第七十九条规则的很清晰:“同一产业上典当权、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于典当权人受偿。”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对立其他担保物权的效能。典当权是约好担保物权,法定的担保物权优于约好担保物权。但是在实践中有一种例外情况,暨留置物的所有人经留置权人赞同以留置物设定典当的,典当权的效能优于留置权。
对照本案,2003年7月15日王某与银行签定《轿车消费告贷合同》后,即对轿车享有典当权。2004年5月25日修补厂修好车并留置,才开端对该车享有留置权。轿车毁损时,该轿车上只需一个担保物权,即银行所享有的典当权,不存在典当权与留置权并存的景象。因而,稳妥公司在银行提出给付要求后,将稳妥补偿金划付是正确的,没有危害修补厂的合法权益。
有一种观念以为,只需稳妥补偿金没有支付,就应当视为与标的物的自身一起存在,此刻若发生了留置权,就应依照我国担保法解说第七十九条规则的清偿次序,由留置权人先行使权力。这种说法没有法令依据,笔者不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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