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时因遭到反抗而放弃财物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20:42根本案情:
2004年12月2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跟随妇女李某行至一胡一起,持刀威胁李某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120元和手机一部。当杨某回身逃离作案现场时,李某一边大喊“有人抢钱了”,一边紧追不放,被告人杨某遂将现金和手机仍在路旁(离现场10米左右)。杨某在逃离现场50米左右,被闻讯赶来的大众捕获。
不合定见:
对杨某的行为归于掠夺既遂仍是未遂发生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中,杨某施行掠夺的意图是为了非法占有别人资产,他尽管现已着手施行掠夺行为,可是因为其毅力以外的原因——被害人的抵挡和大众的抓捕,意图未能完成,违法未能到达意图。杨某的行为构成掠夺罪(未遂)。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中,杨某使用暴力劫取别人资产的违法行为现已施行结束,违法现已到达意图,契合了掠夺罪的悉数构成要件,应当确定其行为构成掠夺罪(既遂)。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详细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则,现已着手施行违法,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到达意图的,是违法未遂。也便是说,“违法是否到达意图”是差异既遂与未遂的显著标志。何为“违法是否到达意图”,在刑法理论上,长期存在争辩,首要存在以下几种观念:第一种观念可称为违法意图说,此种观念建议以预期的违法意图是否到达作为差异违法既遂和未遂的规范,以为违法是否到达意图,便是指行为人片面上的违法意图是否到达。到达预期的违法意图,便是违法既遂,为到达预期的违法意图,便是违法未遂。第二种观念可称为违法成果说,此种观念建议以违法成果是否发作作为违法既遂和未遂相差异的标志,以为违法未到达意图是指已施行违法行为而没有发生法律规则的违法成果。违法行为发生违法成果的是既遂,违法行为未发生违法成果的是违法未遂。第三种观念可称为违法构成要件说,这种观念建议以违法构成要件是否完备作为区分违法既遂和未遂的规范。以为违法未到达意图便是指违法行为没有完备违法构成悉数要件,而违法既遂则已完备了详细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在上述三种观念中,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
本案中,杨某为了到达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选用持刀威胁的暴力手段,劫取了被害人李某的现金和手机,其行为现已契合了我国刑法第263条掠夺罪的悉数构成要件,应当确定为掠夺罪的既遂。被害人追逐时扔掉资产的行为,仅仅违法到达意图后对赃物的一种处理,不影响本案的定性。